江**泰州医药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706号之一
原告:李X,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北京XX律师。
被告:泰州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291MA21CH2L83,住所地泰州医药高*区海*大道南XX、祥泰路*XX、振兴路*XX的青年**二期商*配套用房16幢二层。
法*代表人:王X*。
被告:王X*,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区。
原告李X与被告泰州XX**公*、王X*房*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X于2021年11月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