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2706号之一
原告:李X,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龙,北京XX律师。
被告:泰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291MA21CH2L83,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海军大道南XX、祥泰路东XX、振兴路北XX的青年公寓二期商业配套用房16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X*。
被告:王X*,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原告李X与被告泰州XX公司、王X*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X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