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XX与吴XX、吴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XX*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民初6275号
原告(反诉被告):钱XX,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吴XX,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四川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吴XX,男,193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四川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钱XX与被告(反诉原告)吴XX、吴XX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吴XX、吴XX于2019年5月23日对原告钱XX提出反诉,本院经*查*,依法*理了反诉原告吴XX、吴XX与反诉被告钱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述本、反诉案件依法*用普通**,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被告(反诉原告)吴XX、吴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廖X到庭参加了诉讼,吴XX、吴XX申*的证人徐X(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蒋XX(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反诉被告)钱XX向*院提出本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租金*保证金129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失共计171473元,其中房*装饰装修费36000元、政策性补偿费3332元、政策性补助费(安*补助费、安**助费)5584元、提前搬迁奖励费46616元、经*性损失68054元、临时*筑补偿1188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被告吴XX与吴XX系父子,2017年9月1日,原告钱XX与两被告达成**租赁合意,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吴XX位于*江*房*(房*产权*记地址为:),作为原告经*的成*XX**公**公*房,租期为3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因被告吴XX年*,合同签订及房*收取等相**宜均由被告吴XX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善了**公***手续及房*的装修,并正式投入经*。然而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在明*房*即将拆迁的情况*,告知原告房*不会拆迁,并收取原告下一季*租金。原告于2018年9月初收到成**XX*房*管*服务中XX限期搬离通*后,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开始遣散员工,并与被告协商*还租金**证金*事宜,才得知被告于2018年9月27日已经*成**XX*房*管*服务中XX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安*合同》(以下简*“搬迁安*合同”),房*也因此断水*电无法*常*业,原告遣散员工配合腾房*作并积极与被告协商*还剩余**租赁费*保证金*宜,被告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原告寻求拆迁办工作人员帮助调解*然无果,导致双**赁合同纠纷持续无法**。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拖延时*占有*告的租金*保证金*不返还,是对原告财产权**侵害。且本案中,根据《XX*大慈寺路*片区模拟搬迁项*补偿安*方*》及案涉房*《模拟搬迁补偿安*合同》,被搬迁房*的货币补偿包*装饰装修补偿、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经*性损失、临时*筑补偿等,而本案中被告已将该房*出租给原告且租赁期限尚*届满,搬迁安*合同中补偿的临时*筑系原告自行修建。因此,政府以被告为赔偿主体而确定的相**失应*支*给原告才公**理,原告按照租赁房*面积占搬迁房*面积的比例向*告主张*偿。
被告吴XX、吴XX对原告(反诉被告)钱XX的本诉辩称,1.关**告提出的租金*问题,我方*予认可,成**XX*房*管*中心于2018年12月22日向*告发出限期搬离告知书,要求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自行搬离涉案房*,可知原告实际利*被告所有*房*至少至2018年12月22日,就算原告于12月22日当日搬离涉案房*,其也应*向*告支*租金*22日,但是原告仅向*告支*了9月至11月的租金,12月1日至22日的租金*未支*,我方*在反诉中要求原告支*该项**;2.原告利*涉案房*从*房*产经**业,其对涉案房*是否拆迁应*是有*见性的,其明*涉案房*即将面临拆迁,继续向*告支*租金*续使用涉案房*,且收到限期搬离告知书后*然从*经*活动,现房*被拆迁后*然责怪被告将房*租赁给他,其要求被告退还房*,其主观上就是具有*意的;3.关**告所述要求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的问题,2017年9月1日,双**订房*出租合同时*已经*见了涉案房*可能*面临拆迁,其在合同条款中明*约定了如果此房*迁,乙方*原告无条件搬出,所交房*甲方*被告按未满*数退还给原告,该合同是双***自愿协商*订的,合法**,双**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涉案房*可能*在拆迁问题是具有*见性的,且明*约定解*方*的,被告在明*承租房*有*能*成*产损失和*他损失的情况*,仍然愿意继续承租,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切损失自行负责,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已经*反了约定,系典型的违约行为,其诉求不应*到保护;4.被告取得国**策性的拆迁补偿,是基于*是房*所有**,是基于*自身的物权*取得的,原被告之间的租房*同系债权,清单*列明*所有*偿事项**基于*告的物权*取得,与原告无关。综上,请求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吴XX、吴XX向*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认房*出租合同已于2018年12月22日解*;2.判令反诉被告向*诉原告支*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的房*租金3,051.61元(以月租金4,300元,一个月31天计*,共22天未支*),承租期间的水*费1,934元;3、判令反诉被告向*诉原告赔偿毁坏电表损失550元、卷帘门损失1,200元;4.判令反诉被告向*诉原告支*违约金4,300元;5.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由:2017年9月1日,反诉原被告签订房*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将位于*江*的房*出租给反诉被告,租期3年,租金4300元/月,租金*季**。同时*定若涉案房*拆迁,反诉被告无条件搬出。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案涉房*被政府拆迁。2018年12月28日,案涉房*被政府打围,反诉原被告的房*租赁合同被迫解*,案涉合同实际履行至2018年12月22日。反诉被告在2018年8月20日支*下一季*租金*,一直拒不支*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2日的房*租金*承租期间的水*费。2018年12月22日,XX*房*管*服务中心向*诉被告再次发送限期搬离通*书,反诉被告才搬离案涉房*。且反诉被告搬离案涉房*时,将反诉原告安*的电表、卷帘门一并拆除、带走。综上所述,反诉被告拖欠租金、毁坏案涉房*设备设施*及拖延搬迁的行为,已构成*约,请求法*依法**反诉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钱XX对被告(反诉原告)吴XX、吴XX的反诉辩称,1.租赁合同的解*时*为2018年9月12日,而并非2018年12月22日,基于*案涉案房*拆迁的事实,双**同目的已经*法*现,根据合同法***定,当事人主张*同解*的,自通*到达对方*效,而反诉被告于2018年9月12日与员工向*诉原告要求结算剩余*租金*保证金,其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达了对方,故2018年9月12日双**租赁合同已经**;2.反诉原告无权*取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期间的房*租金*水*费,根据反诉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与成**XX*房**签订的拆迁安*合同,合同已经*2018年9月27日生效,并交付了房*的权**书,其房*权**经*移,反诉原告不再享有**的收益*权*,且涉案房*于2018年10月下旬已经*水*电,根本无法*常**,并且反诉原告主张*水*费*缴纳的是整套房*的,而涉案房*是包*反诉原告以及反诉被告在内共有*家*面,故反诉原告认为以上费*均不予认可;3.反诉被告并没有*除电表、卷帘门的行为,均是反诉原告捏造;4.反诉原告主张*约金*有*实依据,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反诉被告按照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系基于*诉原告的恶意隐瞒拆迁行为以及拒不退还房*剩余*金*保证金*行为导致双**盾激化,过错不在于*诉被告,反诉被告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产权*,采用了不正当的维权**;5.实际上反诉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已经*数将所有*东*搬离房*,并且拍了照片的,当日的卷帘门以及电表均是完好无损的,故反诉原告认为是反诉被告将卷帘门拆除没有*实依据。
经*理查*,吴XX系位于***XX*房*(建筑面积54平**)的所有**,吴XX系吴XX之子。2017年8月30日,吴XX出具授权*托书,委托吴XX全**理成**XX*(附15、16、17号)房*租赁的所有***宜。2017年9月1日,吴XX(甲方)与钱XX(乙方)签订《房*出租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其所有*位于***XX*建筑面积为36平***铺面出租给乙方*用,租房*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有*期为3年;该房*租的使用性质为经*用房,月租金*4300元,缴租方*为每季*支*一次,计12900元,以后*在付款期末前10天支*;乙方*须*纳水、电、气、收视电话、物业管*等费*,合同签订后,乙方*纳保证金4300元*甲方,乙方*房**清水、电、气、收视电话、物业管*等费*后*屋内设施**、家*无损坏,甲方*还乙方*交保证金;甲、乙双**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甲方*约则按该房*个月租金*违约赔偿金*乙方,乙方*约则从*证金*扣除一个月房*租金*赔偿金*甲方;如果拆迁此房*方*条件搬出,所交甲方*房*按未满*数甲方*还乙方。合同签订后,钱XX向*XX支*保证金4300元,吴XX将涉案房*交付钱XX承租使用,成*XX**公*(钱XX系该**公**东)将涉案房*作为经*住所地。
2018年7月1日,成**XX*房*管*局向**天涯石*XX(含附号)的业主发出关**圣祠地块(二标段)改造项*调查*询工作的公*。
2018年8月21日,吴XX通*微信告知钱XX涉案房*的房*9月1日止,应*前10天交房*。2018年8月,吴XX收到涉案房*2018年8月30日至12月1日即2018年9月、10月有、11月的租金12,900元。
2018年8月27日,四川XX**公*****XX*房*管*服务中XX出具涉及成**XX*天涯石*XX院1层的商*用途房*产市场价值估价的《咨询意见书》。
2018年8月30日,成**XX*房*管*局制定搬迁范*包*天涯石*XX(含附号)的《四圣祠地块(二标段)改造项*模拟搬迁补偿安*方*》。
2018年9月27日,成**XX*房*管*服务中XX(甲方)与吴XX(乙方)签订《成**国**地上房*模拟搬迁补偿安*合同》,其中约定:乙方*权*有*位于***XX*拟搬迁房*建筑面积61.78平**(含公*面积8.25平**)使用性质为住宅,评估单*为16230元,拟搬迁房*附有*时*筑,面积为20.4平**;乙方*愿放弃被搬迁房*和**安*,选择货币补偿的,由甲方*给乙方*宅终*价XXX元,被搬迁房*装饰装修补偿61.78平**×1000元/平**=61780元;甲方**乙方*策性补偿费*5718元;甲方**乙方*策性补助费10096元,其中临时*助费8896元,搬家*助费1200元;甲方**乙方*策性补贴费310527元,其中购房*贴300807元,物管**贴9720元;甲方**乙方*前搬迁奖励110890元,其中户奖60000元,楼栋腾退奖20000元,面积奖30890元;甲方**乙方*他补偿费*XXX元,其中经*性损失XXX元,临时*筑20.4平**×1000元/平**=20400元;综合上述条款,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方**总价款为XXX元。
2018年9月,成**XX*房*管*服务中XX曾***钱XX在内的承租人发出限期搬离通*,钱XX与出租方*房*租金、保证金*退还以及相**偿等问题产生争议,未能*成*致意见。2018年10月底,涉案房*停水*电。2018年12月22日,成**XX*房*管*服务中XX向*涯石*XX4单*1号、2号、5单*1号经*户发出《限期搬离告知书》,内容*:产权*已与我中心签订补偿安*协议,并将房*移交我中心进行拆迁,为确保拆迁工地日常**,近期将对已交房*进行打围施*。根据我市拆迁相**策规定,我中心只对房*所有**进行补偿安*,不会对承租人(经*户)进行补赔偿,若你们与产权*存在租赁纠纷,请通*合法*道维护自身权*。你们继续使用以上房*的行为已构成*法*占国**产,请你们于2018年12月24日24时*自行搬离占用的房*。
2018年12月28日,成**XX*房*管*服务中XX向*XX出具关**涯石*XX1栋4单*1层1号房*的《XX*四圣祠地块(二标段)改造项*收房*收单》。2019年1月3日,天涯石*XX(1-4-1-1)的陈XX(吴XX)向***第二人民医院交纳2018年6月至12月的水*1,934元。
另查*,2017年8月27日,钱XX支*装修地板、墙、梯步、厕所费*共计21,800元。2017年10月10日,钱XX支*玻璃地弹门带顶棚、铝合金*拉窗、雨棚费*共计11,600元。2018年5月29日,钱XX与成*XX**公**订《优优好房*修门店订购单》,载明*款金*为11,046.50元。
关**XX在承租涉案房*期间搭建的临时*筑部分,本院向***XX*房*管*服务中XX出具调查*,调取成**XX*搭建的临时*筑测绘依据,因成**XX*房*管*服务中XX仅有*及三处房*的临时*筑总面积,没有*及到钱XX搭建房*面积的相**料。庭审中,钱XX称成**XX*房**委托的测绘**公***钱XX铺面测量门口自建的梯步,测绘后*知梯步*3.6米、宽1.2,面积为4.32平**,吴XX认可钱XX搭建部分面积为4平**。
上述事实,有*下证据及当事人的陈*在案为证:钱XX提交的常*人口详细信息表、房*所有**书复印*、《房*出租合同》、微信聊天截屏、租金*纳收据、成*XX**公**业信息、装修收款收据、装修门店订购单、补偿安*方*、搬迁补偿安*合同、咨询意见书及证人证言,吴XX、吴XX提交的《房*出租合同》、限期搬离通*书、成**第二人民医院水*费*据(复印*)、XX*四圣祠地块(二标段)改造项*收房*收单、房*所有**书复印*、商*情况*照片、公*。
本院认为,一、关**案租赁合同主体确定的问题。
吴XX系位于***XX*房*的所有**,其子吴XX受吴XX委托与钱XX签订涉及该房*的《房*出租合同》,实际出租人为房*所有**吴XX,签订该合同的法*责任*吴XX承担。吴XX将涉案房*出租给钱XX,双**立的租赁合同关*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法*规定,应*有*,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双**应*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吴XX在履行其与钱XX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实施*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吴XX承担,故对钱XX本诉请求中主张*XX承担责任*部分以及吴XX向*XX提出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
二、关**租赁合同解*时*如何*定的问题。
本案中,因涉案房*被纳入为拆迁范*,导致双**订的房*租赁合同提前解*。关**同解*的时*,钱XX主张*其与员工向*XX要求结算剩余*租金*保证金*日即2018年9月12日,吴XX主张*成**XX*房*管*服务中XX发出限期搬离通*之日即2018年12月22日。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拆迁此房*方*条件搬出,所交甲方*房*按未满*数甲方*还乙方”,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合同的条件。解*合同的条件成*时,解*权*可以解*合同”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照本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合同的,应*通*对方。合同自通*到达对方***”的规定,故根据合同约定和**规定,出租人吴XX应*在涉案房*出现拆迁事由后,通*承租人钱XX解*合同。本案中,吴XX在成**XX*房*管*局已于2018年7月1日向*发出涉案房*所在地的改造项*调查*询工作公*后,于2018年8月告知钱XX支*下季*房*并收取2018年9月、10月、11月的房*租金,吴XX在于2018年9月27日与成**XX*房*管*服务中XX签订《成**国**地上房*模拟搬迁补偿安*合同》后,也未向*XX发出解*合同通*,导致合同解*的具体时*不能*定。钱XX在得知涉案房*将要拆迁以及于2018年9月收到成**XX*房*管*服务中XX发出的限期搬离通*后,曾*吴XX就房*租金、保证金*退还以及相**偿等问题进行协商,但不能*认具体时*为2018年9月12日。虽然钱XX在2018年12月22日成**XX*房*管*服务中XX向*发出限期搬离通*后*搬离涉案房*,但综合考虑在2018年9月关**案房*的搬迁补偿安*合同就已签订、限期搬离通*也发出、涉案房*已不能*常*用、吴XX在涉案房*出现搬迁事由后*向*XX发出解*合同通*、钱XX在搬离涉案房*前就费*退还及补偿问题在与吴XX进行协商*实际情况,本院确认双**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9月30日解*。对吴XX反诉主张*认房*出租合同于2018年12月22日解*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三、关**双**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如何*理的问题。
1.关**XX本诉主张*令吴XX退还房*租金*保证金12,900元*诉讼请求。
如前所述,本院确认双**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解*,钱XX要求吴XX退还已经**的2018年10月、11月的房*租金8,600元,符*合同约定和**规定,本院予以支*。因双**订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钱XX已将涉案房*返还,钱XX要求吴XX退还保证金4,300元,符*合同约定和**规定,本院予以支*。
2.关**XX本诉主张*令吴XX赔偿各项*失共计171,473元*诉讼请求。
《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订的租赁合同因涉案房*搬迁而提前解*,承租人钱XX主张*照吴XX与成**XX*房*管*服务中XX签订的《成**国**地上房*模拟搬迁补偿安*合同》中的补偿标准,按比例赔偿房*装饰装修费36,000元、政策性补偿费3,332元、政策性补助费(安*补助费、安**助费)5,584元、提前搬迁奖励费46,616元、经*性损失68,054元、临时*筑补偿11,887元。本院认为,《成**国**地上房*模拟搬迁补偿安*合同》中确定的货币补偿款,系模拟搬迁实施**对房*所有**进行的补偿安*,该补偿安*与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没有**,根据合同相*性原则,承租人不享有*偿安*合同中确定的房*所有**所享有*相***,承租人所享有*权**在其与房*所有**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涉案房*搬迁而提前解*后,根据合同约定和*行情况,向*租人主张***失的补偿金。本案中,双**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如果拆迁此房*方*条件搬出,所交甲方*房*按未满*数甲方*还乙方”,故租赁合同并未约定钱XX作为承租人享有*偿安*中的相***,但因涉案房*搬迁而提前解*租赁合同,导致钱XX不能*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在涉案房*继续使用和**而产生相***损失,而合同解*系不可归*于***事由导致,故按照公**则和*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相**经*损失,由租赁合同的双**事人分担,至于*XX主张*经*损失的项*和**是否合法**,本院作如下认定:
关***装饰装修损失,钱XX主张*照补偿安*合同中的被搬迁房*装饰装修补偿款,按比例赔偿房*装饰装修费36,000元。本院认为,补偿安*合同中的装饰装修补偿款,是统一按照1,000元/平***标准确定,与房*的实际装修情况*有**,故钱XX基于*与吴XX的租赁合同关*主张*照此标准补偿房*装饰装修损失,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确认。钱XX承租涉案房*后,为经*需要进行了装饰装修,现租赁合同提前解*,钱XX对其按原约定履行期限投资的附合于**的装饰装修物的价值并未完全*用,剩余*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由双**事人分担。钱XX承租涉案租赁房*前后,实际支*关**案房*的装修费*21,800元、11,600元,共计33,400元,关**XX主张*标识标牌门店装修款11,046.50元,因仅有*购单,并无相***凭证,本院对该笔装修款不予确认。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共36个月,已实际租赁13个月,钱XX支*装修费33,400元,在本案因涉案房*已被拆迁、不具备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进行评估的情况*,本院确定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为33,400元×(1-13╱36)=21,339元,由吴XX承担50%即10,670元,对钱XX多主张*分,本院不予支*。
关**XX主张*政策性补偿费3,332元、政策性补助费(安*补助费、安**助费)5,584元、提前搬迁奖励费46,616元,因上述款项*根据被搬迁房*面积等情况、按照统一标准对房*所有**进行的补偿奖励,与房*的实际使用人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虽然钱XX在租赁合同解*后*产生一定的搬迁费*,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终*后*还租赁物是其主要的法*义务,无论合同是提前解*还是按约履行完毕,搬迁费**必然要发生的费*,该费*也不属于*租赁合同提前解*产生的损失,
故钱XX基于*与吴XX的租赁合同关*主张*述款项,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关**XX主张*经*性损失68,054元,因该款项*根据被搬迁房*用于**面积情况、按照相**准对房*所有**进行的补偿,与房*的实际经*使用人以及实际经*使用情况*没有**。而承租人因合同提前解*向*租人主张**性损失,也应*出租人存在过错导致合同解*为前提。《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给对方*成*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于*违约所造成*损失,包*合同履行后*以获得的利*,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立合同时*见到或者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以造成*损失”,本案中,因涉案房*涉及搬迁事由,钱XX不能*原租赁房*继续经*使用,系不可归*于***事由导致合同解*,双**事人均无过错,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故出租人吴XX不应*担向*XX赔偿预期利*损失即经*性损失的违约责任。况*,钱XX也是在涉案房*进行搬迁调查*记5个月之后、租赁合同解*近3个月之后*最终*离涉案房*,也无证据证明*同解*对其造成*实际经*损失。故钱XX基于*与吴XX的租赁合同关*主张**性损失68,054元,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关**XX主张*临时*筑补偿11,887元,本院认为,因钱XX在承租涉案房*期间搭建了临时*筑,而涉案房*搬迁补偿款中包*临时*筑补偿,故钱XX主张*补偿项*,本院予以支*。关**体金*,因补偿安*合同中是按照1,000元/平***标准计*临时*筑补偿,钱XX称其搭建的临时*筑面积为4.32平**,但未提交相**据,吴XX认可4平**,故本院确认涉案房*临时*筑补偿为4平**×1,000元/平**=4,000元,对钱XX多主张*分,本院不予支*。
以上补偿金*共计14,670元。
3.关**XX反诉主张*令钱XX支*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的房*租金3,051.61元、水*费1,934元*诉讼请求。
因本院确认双**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解*,故吴XX主张*XX支*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的房*租金3,051.61元,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关**XX主张*水*费1,934元,因吴XX向***第二人民医院交纳2018年6月至12月水*1,934元*收据中载明*是天涯石*XX1栋4单*1层1号房*,而该房*出租给三家**户,况*自2018年10月下旬起,拟搬迁房*已停水*电,故在吴XX没有*交相**据的情况*,不能*认该费*应*由钱XX承担,对该项*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4.关**XX反诉主张*令钱XX赔偿毁坏电表损失550元、卷帘门损失1,200元*诉讼请求。
因吴XX没有*交钱XX毁坏电表、卷帘门的相**据,该项*讼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5.关**XX反诉主张*令钱XX支*违约金4,300元*诉讼请求。
因本案中,钱XX并不存在吴XX所称的拖欠租金、毁坏案涉房*设备设施*违约行为,虽然钱XX是在2018年12月22日成**XX*房*管*服务中XX向*发出限期搬离通*后*搬离涉案房*,但在此之前,钱XX在与吴XX就费*退还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实际情况,此系双**涉案房*租赁问题进行沟通*商*合理期间,不属于*XX所称的拖延搬迁的违约行为,该项*讼请求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吴XX与原告(反诉被告)钱XX签订的《房*出租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解*;
二、被告(反诉原告)吴X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反诉被告)钱XX退还房*租金*保证金12,9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吴X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反诉被告)钱XX支*房*装饰装修损失补偿款10,670元、临时*筑补偿款4,000元,共计14,67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钱XX的本诉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XX、吴XX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83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钱XX负担3,665元,被告(反诉原告)吴XX负担167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川省成**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徐 捷
人民陪审员 舒 琦
人民陪审员 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