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女方全额退还彩礼,为女方争取到仅退50%
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被告(女方)认识两年后订婚,男方在订婚时一次性支付女方彩礼10万元。一年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因为感情不合而分手。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全额返还10万元彩礼款。
办案经过
本案接受女方委托后,第一时间帮助女方收集固定关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时长、男方过错、孕育情况”等方面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代为女方开庭、辩论、调解等。
案件结果
本案争议较大,法院主持调解不成,最终判决女方仅退还彩礼的50%,即退还彩礼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