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认为被申*人未履行土地权*确权**职责,向*机关**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1月1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人请求:确认被申*人不履行法*职责,责令被申*人在法*期限内对涉案土地权*作出认定
申*人称:2024年2月1日申*人就已经**申*人送达土地确权**材料,经**人多次沟通*督*,被申*人至今没有*申*人请求的土地权*作出认定,已超过《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纠纷调解*理条例》(以下简*《调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处理期限。《中华*民共和**地管*弃了确权**为由不处理申*人的确权*张,不符*《调处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被申*人或其处理机关**依据《调处条例》的相**定,对申*人主张*权*纠纷进行全*调查*实并作出相**理。申*人的复议主张,本复议机关*以支*。
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出如下决定:责令被申*人在法*期限内对申*人确权**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民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