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人认为被申*人不履行法*职责,于2024年9月23日向*机关**行政复议,本机关*9月2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人请求:1.确认被申*人不履行法*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人受理申*人土地确权**并在法*期限内作出权*认定。申*人称:2024年8月29日,申*人向*申*人送达土地确权**书以及相**料。被申*人转交给灵山*自然资源局该局于 2024年9月6日作出《受理告知书》,要求申*人在收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的规定,国*资源行政主管*门对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争议案件经*查*为不应*受理的,无权*接作出不子受理的决定,需拟定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人收到申*人的土地确权**后*该申*转交灵山*自然资源局处理,灵山*自然资源局经*查*为不应*受理的,应*时*定建议书报被申*人作出不子受理的决定。但灵山*自然资源局未报被申*人,径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告知书》,驳回申*人的土地确权**,明*错误且超越**权*。灵山*自然资源局的行为不能*为被申*人已履行处理土地权*纠纷的法*职责。被申*人提出灵山*自然资源局已作出处理,被申*人已履行法*职责的主张,本机关*予支*。
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人在法*期限内对申*人提出的《土地确权**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民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