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行复〔2024】600号
申*人:永福县某某乡
负责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XXX专职律师
被申*人:永福县人民政府
法*代表人:XXX 职务:县长
申*人认为被申*人未履行土地权*确权**职责,向*机关**行政复议,经*机关**补正后*2024年12月1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人请求:确认被申*人构成*履行法*职责,责令被申*人对申*人申*的土地权*作出认定。
申*人称:申*人于2024年5月7日通*XXXX向*申*人寄达土地确权**等相**料,之后**人多次催问被申*人处理情况,但发现被申*人一直没有*理申*人的土地确权**,没有*法*期限内开展实地调查、勘查*权*纠纷处理工作申*人认为被申*人无正当理由不处理其土地确权**的行为件的全*材料。本案中,申*人向*申*人提交《土地确权**书》请求申*人进行土地确权,被申*人在收到申*人的申*材料并经*查*,认为申*人的土地确权**符*权*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受理情况*面告知申*人,其后*按照《调处条例》规定的程*进行权*纠纷确权*理。但是,被申*人未能*供证据材料证明*对申*人的土地确权**进行了立案并书面告知申*人,故申*人的复议主张,本复议机关*以支*。
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人受理申*人的确权**并在法*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民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