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壮族自治区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行政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关XX,XXX律师。
原告XX诉被告南宁*江*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某街道办)不履行法*职责一案,于2023年9月25日向*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告补正起诉材料,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期限内向*告某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通*书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成*议庭,于2023年11月 20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关XX。本案中原 告XX向*告提交《行政确认申*书》,请求确认原告山*某街道农*集体经*组织成*。被告应*据原告的申*进行调查*理,并作出原告及其儿子是否具有*街道的农*集体经*组织成*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后,作出的《关*<行政确认申*书>的回复》处理的是村民能*享受村集体及村民小组集体相**地补偿款待遇问题,并未解*原告的请求事项。本案被告亦承认其根据《南宁**技术开发区农*集体产权*度改革矛盾纠纷调处方*》仅完成*分调解*作,并未作出相**理决定。故应*为未履行农*集体经*组织成*资格确认的法*职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宁*某街道办事处在法*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确认申*书》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