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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该村民向县政府申请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该村民,县政府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出实质处理,于是向北海市政府申请复议。北海市政府认为个人之间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县级政府应当处理的职责,驳回村民请求。村民向北海市中级法院起诉,在开庭之后,县政府才作出不会受理决定;村民坚持不撤诉,请求确认县政府未按期处理违法。一审以县政府已经实际处理为由,认定村民请求已经没有事实依据,驳回请求;村民向广西高级法院上诉,县政府开庭无人到庭,二审改判作出正确处理。

案件详情

广*壮族自治区高*人民法*行政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XXX律师。

上诉人XXX明*其诉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某县政府)、某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某某市政府)不履行法*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海*中级人民法*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2023年10月27日,XXX向*浦*政府行政诉讼法》的解*》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应*出确认判决故原审判决驳回讼请求,适用法*确实有*。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二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海*中级人民法*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海*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确认合浦*人民政府对XXX23年10月27日提交的土地确权**在法*期限内未作出处理违法*、二审案件受理费*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合浦*人民政府、北海*人民政府各负担50元*判决为终*判决。


  • 2025-04-0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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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民盟盟员,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方向硕士(该学科全国排名第1)、宪法学博士录取。 本科时告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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