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壮族自治区高*人民法*行政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XXX律师。
上诉人XXX明*其诉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某县政府)、某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某某市政府)不履行法*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海*中级人民法*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2023年10月27日,XXX向*浦*政府行政诉讼法》的解*》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应*出确认判决故原审判决驳回讼请求,适用法*确实有*。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二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海*中级人民法*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海*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确认合浦*人民政府对XXX23年10月27日提交的土地确权**在法*期限内未作出处理违法*、二审案件受理费*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合浦*人民政府、北海*人民政府各负担50元*判决为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