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和*X海*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92民初2324号
原告:金X,女,200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市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湖北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洪**。
原告金X(以下简*原告)与被告金XX(以下简*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原告借款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14490元(以90000元*基数,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的标准13.8%,计*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后*借款本金90000元**至该款项*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诉讼费13000元。事实和*由:原告和*告系亲戚**。2007年3月被告以家*开支**告的母亲吴XX借款90000元,原告母亲吴XX以现金*方*给到被告并签署借条,被告口头承诺借款时*为一年。当约定还款时*到来之时*告母亲吴XX找到被告询要借款时,被告称手头资金*足给予回复,恳求延期并开具2008年7月的借条给到原告母亲吴XX。出于*被告的信任*亲戚**同意了被告的请求。2009年10月原告母亲吴XX再次联系到被告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原告母亲吴XX在不得以情况*继续等待。在每年*催款当中被告态度越*敷衍,屡次找到被告协商*款事宜,被告都*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款。直到2022年10月1日原告金X及母亲再次找到被告强*要求偿还借款时,被告态度极差。由于*告母亲精力不足,征得被告同意后*原告金X作为债权*代替母亲吴XX。在民警的见证下被告重新补开借条。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现依据《中华*民共和**法*》《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等相***规定,特诉至法*,恳请依法*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理查*:原、被告系亲戚**。2008年7月4日,金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金XX、吴XX人民币玖万**(90000元)2008.7.4号借款人:金XX***”。2022年10月1日,经*告母亲吴XX催要,被告同意出具新借条,但要求向*告出具,新借条载明“今借到金X人民币玖万**,归*日期在2023.12.31号前还清,如果在这之前没有*清,但是最少要还6万**,剩余*钱*年*清”。该新借条下方***手写有“本人同意把金XX*的钱*金X”“本人愿意把金XX*的钱*给我女儿金X”两行文*,原告称上述手写字样分别*其父母即金XX、吴XX书写。此后,原告多次向*告发送短信催讨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遂形成*案诉讼。
诉讼中,吴XX到庭称被告开始系向*借款90000元,被告当时*具了一份借条,借款系分三次现金**给被告的;后*被告一直不还钱,双**生矛盾冲突并报警,在湖北大学附近的派出所,被告说钱*给姓金*人,就在派出所写了张*条;但写借条后*是一直未还钱,咨询律师*,吴XX及原告父亲金XX就在借条上写了同意把钱*给金X的字样;因被告出具了新的借条,他们说此前的原始借条没用了,现在也不记得原始借条在哪里了。
以上事实,有*条、短信记录、照片、视频资料及当事人陈X等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被告向*外人吴XX、金XX(即原告父母)借款,后*2022年10月1日向*告出具借条,承诺向*告还款90000元,并载明*还款时*。案外人吴XX、金XX也在该借条空**手写同意将案涉债权*让至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提交了借条、短信记录、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能*相*印*,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本院予以支*。对于*期利*,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定,既未约定借款内利*,也未约定逾期利*,出借人主张*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标准计*的利*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人民法*应*支*。本案中,根据被告2022年10月1日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因双**未约定借期内利*及逾期利*,故逾期利*应*90000元*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当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即年**3.65%的标准计*;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对于*师*13000元,原告并未提供相**据,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XX**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金X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逾期利*(以90000元*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3.6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金X负担620元,被告金XX*担2030元。公*费400元,由被告金XX*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当事人在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执行后,人民法*将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李*
二○二四年*月二十三日
法*助理段XX
书记员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