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X和*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05 民初 6343 号
原告:龚X,男,1993 年 11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武*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江X,男,1989 年 6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武*市XX。
原告龚X与被告江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6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XX*院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龚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中介服务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向*告返还中介费* 16000 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中介服务合同关*, 2023年4月,经*三人介绍,被告受托为原告儿子龚XX通*个人渠道取得汉阳*钟家*小学三里坡西XX的入学指标,据此,原告向*告支*介绍费 16000 元。后*告并未按约为原告儿子取得汉阳*钟家*小学三里坡西XX的入学指标,原告遂与被告协商*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通*托人找关*、花**不正当的方*为原告办理入学手续,该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也违反我国*教育秩序和**良俗,前述约定属无效约定,同时*告并未按约完成*托事项*拒不退还中介服务费*,故原告根据有***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决。
被告江X未到庭答辩,亦未向*院提交证据。
经*理查*:2023 年 4 月,原告委托被告通*个人渠道帮其子取得汉阳*钟家*小学三里坡西XX的入学指标。2023 年 4 月 9 日,原告委托其妻子孙XX向*告转账 16000 元。同日,被告向* 告出具手写收条载明,“今收到龚X居*服务费16000 元(壹万* 仟元*),约定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前办理完所有*情,如未办成 9 月 1 日全*退还。”落款处被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后 被告未能*成*定事项,原告通*微信多次要求被告退款无果,遂成*。
上述事实,有*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及原告的当庭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帮其子取得入学资格,并支*费*,双**成*托合同关*。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的民事法*行为无效。但是,该强*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良俗的民事法*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通*个人 途径帮助学生取得入学资格,违反了正常*招生制度,是对国**育管*秩序的扰乱,破坏了社会公**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学生的利*,故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应*无效。原告主张*认双**同 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被告亦向*告出具收条,承诺 2023 年 9 月 1 日前未完成*托事项*退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 16000 元*诉讼请求,有*实依据和**依据,本院予以支*。被告江XX*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依法**担相**利*法*后*。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龚X与被告江X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
二、被告江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龚X返还款项16000 元;
三、驳回原告龚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 元(原告龚X已预交),公*费400 元,由被告江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当事人在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执行后,人民法*将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刘*艳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