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川1803刑初4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X,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xx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 省廉江市营xx101房。2023年9月14日因涉嫌犯 诈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 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高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毛XX、罗XX、XX、李X、严X、王X、 吴X、戚X、陈X、杨X、张X、何X、焦X、张X、 邓某犯诈骗罪、被告人罗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xx。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刑诉〔2024〕30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X、罗XX、XX、李X、严X、王X、 吴X、戚X、陈X、杨X、张X、何X、焦X、张X、 邓某犯诈骗罪、被告人罗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4年7月 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 11月29日召开庭前会议。2025年3月26日,四川省雅安市名山 区人民检察院以雅名检刑变诉〔202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 指控事实进行了变更。本院于2025年6月4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正 伟和书记员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X、罗XX、XX、李XX、严X、王X、吴X、戚X、陈X、杨X、张X、何X、焦X、张X、邓某及其辩护人彭XX、代X、熊X、方XXbsp; 劲X、张XX、舒XX、李XX、赵XX、高XX、陈X、刘XX、 曹XX、朱XX、杨X、付XX、顾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 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2月前后,被告人李X经人介绍前往柬埔寨赌场上班, 期间认识了被告人XX以及XX公司诈骗集团的梁XX(未 到案,绰号“小新”)、黄XX(未到案,绰号“豆浆”)、“摇 一摇”(身份待核实)等人。一、诈骗罪事实一)深圳市罗湖区海外联谊大厦工作室事实
2023年年初被告人XX、李X先后自柬埔寨入境回国。2月初,XX电话邀约李X前往深圳从事“打粉”(为诈骗公司做引流) 工作,实为王子公司荐股类诈骗犯罪实施电话引流,李X同意后前 往。同年3月,XX、李X、叶X(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深圳 市罗湖区XX成立工作室(深圳XX公司),为王子公司荐股类诈骗进行引流。XX占股40%、 李X占股30%、叶X占股30%。XX在网上购买电销卡,对接 王子公司梁XX等人以获取“料子”(潜在受骗对象的电话号码)、 话术等;李X协助XX管理公司事务。工作室分为三个部门,分别 招募被告人毛XX、罗XX、余X(另案处理)担任三个部门的总 监,负责现场管理,对接、发放电销卡、料子及工资,组织并监督 实施引流活动;招募被告人何X、吴X、戚X等人为组长或 经理,负责分发料子、话术单,督促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统计业 务员业绩并发放提成等;招募被告人焦X、杨X、张X、胡XX (另案处理)、黄X(另案处理)、杨X(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 员,负责拨打电话,通过冒充证券、股票公司客服等身份将被害人 骗至王子公司诈骗QQ 群,为王子公司荐股类诈骗实施电话引流。2023年5月中旬,XX与李X发生矛盾,李X、罗XX、毛XX、 戚X、吴X、张X、杨X、焦X离开工作室回到名山,XX 带领余X、何X等人继续在深圳XX实施电信诈骗引流活动, 直至6月30日案发。
经查,该工作室涉及诈骗案件10起,诈骗金额XXX元。2023年6月,xx,诈骗金额XXX.5元。x,被诈骗300000元。
经查,XX成立的该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41834次, 涉及诈骗案件10起,诈骗金额XXX元。
深圳市龙岗区江南XX(后搬至坂田商务大厦) 事实xx,涉及 诈骗金额XXX.5元。
雅安市名山区工作室事实xx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964次。
2023年7月10日至9月5日,被告人罗XX经毛XX引荐,xx,涉及 诈骗金额349000元。
被告人毛X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 161474次,涉及诈骗金额共计XXX.5元;被告人罗XX经营、 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76052次,共涉及诈骗金额 XXX元;被告人X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 82519次,涉及诈骗金额XXX元;被告人李X经营、管理工作
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81356次;被告人严X经营、管理工作 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33342次,涉及诈骗金额472000元;被 告人王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80074次,涉 及诈骗金额XXX元;被告人吴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 电话次数共计68178次,涉及诈骗金额472000元;被告人戚X 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38511次,涉及诈骗金额 XXX.5元;被告人陈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 共计32065次,涉及诈骗金额127500元;被告人杨X个人及管理 业务员共计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32818次,涉及诈骗金额472000 元;被告人张X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0251次;被告人何X个 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3292次;被告人焦X拨 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3307次;被告人张X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 计8294次,涉及诈骗金额共计349000元;被告人邓某拨打诈骗电 话次数共计1765次,涉及诈骗金额377000元。适用的法律变更为:李X、何X、张X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属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焦X拨打诈骗电话三千余人次,属其他严重情节,四 人均属诈骗未遂;XX、罗XX、毛XX、戚X、王X属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严X、吴X、杨X、陈X、张X、邓XX 诈骗数额巨大,XX、罗XX、毛XX、戚X、王X、严X、 吴X、杨X、陈X、张X、邓XX诈骗既遂。雅名检刑诉〔2024〕 30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15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XX、罗XX、XX、李X、严X、吴X、王X、陈X、杨X、何X、戚X、焦X、张X、邓某、张X为谋取非法利益,拨打电话为诈骗公司实施引流,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XX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而私刻公司印章,其行为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5名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毛XX、罗XX、李X、严XX、吴X、王X、陈X、杨X、何X、戚X、凤X、张X、邓某、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 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罗XX在判决宣 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X、XX、罗XX、严XX、吴X、王X、杨X、何X、戚X、焦X、张X、 邓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罗XX有期徒刑 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罗XX有期徒刑一 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 X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李X有期徒刑四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吴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以诈骗罪判处王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杨X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戚X有期徒刑三年八个 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严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以诈骗罪判处何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
罪判处焦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张X有期 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 用缓刑,并处罚金。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变更为被告人毛XX经 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5万余次,涉及诈骗金额 共计XXX.5元;被告人罗X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 次数共计17万余次,共涉及诈骗金额XXX元;被告人XX经 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8万余次,涉及诈骗金额 XXX元;被告人李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 8万余次;被告人严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 3万余次,涉及诈骗金额472000元,适用的法律部分变更为严X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属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王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 话次数共计790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53万元;被告人吴X个 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670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 472000元,适用的法律部分变更为吴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 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犯罪未遂;被 告人戚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34000余次, 涉及诈骗金额81万余元;被告人陈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 骗电话次数共计31000余次,适用的法律部分变更为陈X个人及 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杨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共计拨打诈骗电话次数 共计310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472000元,适用的法律部分变更 为杨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共计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张X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
1万余次;被告人何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 13000余次;被告人焦X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7000余次,适 用的法律部分变更为共焦X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属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张X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8000余次, 涉及诈骗金额共计13万余元,适用的法律部分变更为张X拨打 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犯罪未遂;被 告人邓某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7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377000 元。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以诈骗罪判处罗XX有期徒刑五年 三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罗XX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 处李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吴X有期徒刑三 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王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戚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以诈骗罪判处严X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 处杨X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何X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焦X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张X
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了,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判处邓某有期 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毛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辩解其违法所得应 为29000元。
其辩护人彭XX对公诉机关指控毛X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 有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毛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毛XX不具有诈骗他人或者 与他人一起共谋诈骗的犯罪故意,不具有诈骗他人动机,主观上不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毛XX等人仅是通过打电话向被害人推荐 QQ群,无法进入QQ群,未参与后续诈骗活动,其行为仅为帮助预 备行为;毛XX等人的报酬系上线支付,并非根据受害人被骗金额 来获利,没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毛XX等人并未让被骗者产陷 入认识错误,并在错误支配下处分财产;毛XX犯罪行为直接侵犯 的客体系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权利。2.毛XX 的违法所得应为29000余元,而非90000余元。3.毛XX具有从犯、 坦白、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情节。
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调整后的量刑建 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辩解称其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应为 156000元。
其辩护人代X对公诉机关指控罗XX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 议,但提出罗XX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大部分违 法所得、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情节,违法所得计算错误应为156000 元,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xxxx
被害人陈述被害zz后购买股 票被骗的情况。
证人周X的证言,zz,本院不予采 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罗XX、XX、李X、严XX谋 取非法利益组织成立工作室,招募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王X、 吴X、戚X、陈X、杨X、张X、何X、焦X、张X、 邓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指导业务员或直接拨打被害人电话,通过冒 充证券、股票公司客服等身份将被害人骗至诈骗QQ群,为上游诈 骗团伙实施诈骗进行电话引流,其中,毛XX参与、经营、管理的 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500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 XXX.5元,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属数额特别巨大;罗XX参与、 经营、管理的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70000余次,共涉及 诈骗金额XXX元,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属数额特别巨大;XX 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78000余次,涉及诈骗金 额702700元,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属数额特别巨大;李X经营、 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78000余次,属犯罪未遂,且属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严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 次数共计300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472000元,按照犯罪未遂处 罚,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王X经营、管理工作室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790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530000元,以诈骗罪既遂处 罚,属数额特别巨大;吴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 共计640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472000元,按照犯罪未遂处罚, 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戚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 共计175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30000元,按照犯罪未遂处罚,属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陈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 计31000余次,属犯罪未遂,且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杨X个人及 管理业务员共计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310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 472000元,按照犯罪未遂处罚,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张X拨打 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0000余次,属犯罪未遂,且属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何X个人及管理业务员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2600余次, 属犯罪未遂,且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焦X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 计3200余次,属犯罪未遂,属其他严重情节;张X拨打诈骗电 话次数共计8000余次,涉及诈骗金额共计130000余元,按照犯罪 未遂处罚,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邓某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共计1700 余次,涉及诈骗金额377000元,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属数额巨大, 1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 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XX、戚X参与诈骗 数额不当,指控被告人XX、李X、吴X、戚X、何X、焦XX拨打诈骗电话次数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罗XX为实施电信 诈骗活动而私刻公司印章,其行为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诈骗犯罪中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 轻处罚。毛XX、罗XX、李X、严X、王X、吴X、戚XX、陈X、杨X、张X、何X、焦X、张X、邓某被抓获 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XX主 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罗XX在判 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罗XX、李X、严X、王XX、吴X、戚X、杨X、何X、焦X、张X、邓某自 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张X、陈X、毛XX当庭自愿认罪 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李X、严X、戚X、邓某、 罗XX、王X、陈X、焦X、吴X、XX退缴全部违法 所得,XX、罗XX分别预缴了罚金有悔罪表现,陈X、戚XX、罗XX、XX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 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 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xx;
十 、被告人戚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 一 、被告人何xx;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 刑期一 日。即被告人被告人毛XX的刑期自2023年9月6日起至 2029年7月5日止;被告人罗XX的刑期自2023年9月6日起至 2029年5月5日止;被告人XX的刑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 2029年4月15日止;被告人李X的刑期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 2027年9月15日止;被告人王X的刑期自2023年9月6日起 至2027年3月5日止;被告人吴X的刑期自2023年9月6日起
至2027年1月5日止;被告人严X的刑期自2023年9月6日起 至2026年11月5日止;被告人陈X刑期自2023年9月6起至 于2026年9月5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六、追缴被告人毛XX违法所得二万九千元、被告人XX违 法所得一万六千元、被告人罗XX违法所得十五万六千元、被告人 李X违法所得二十三万元、被告人严X违法所得一万四千元、被 告人王X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吴X违法所得三万元、
被告人戚X违法所得九千元、被告人何X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八 百元、被告人陈X违法所得六千元、被告人杨X违法所得二万八 千元、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二万七千元、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四百 元、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九千二百元、被告人焦X违法所得二 万六千元,上缴国库;
十七、从被告人李XX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 X 手机1部; 从被告人罗XX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Xr 手机1部;从王X处 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l1 手机1部;从张X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华 为Mate20 手机1部,话术资料二张;从吴X处扣押作案工具印 章四枚(雅安XX公司印章1枚、财务 专用章1枚,发票专用章1枚,法定代表人印章1枚)、手机卡 62张(红豆通讯卡13张,海航通信4张,263云卡9张,XXX19张,空白卡17张)、话术资料、出勤表等7张,营业执照2 张(雅安XX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 司登记通知书),计算机2台,手机10部(均无法开机);从焦XX处扣押的作案工具0PPOA8 手机1部、话术资料3张;从杨X 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话术资料1张;从邓某处扣押的 作案工具华为LKM-AL00b手机1部、话术资料4张;在雅安市雨城 工作室现场从王X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渠道推广协议2张,办公桌 塑料盒内手机9部、办公桌下电脑主机2台、办公桌抽屉内手机8 部、服务合同2张、营业执照(副本)1张、话术单88张、场地 划拨证明1张、营业执照1张、防范电信诈骗提示2张、不参与电 信网络诈骗犯罪承诺书1张、委托代理招聘合作协议3张、手机电 话卡70张、授权委托书1张、考勤表13张、印章5枚、企业承诺书2张、号卡购销协议1张、无线数据终端4个、房屋租赁合同2 张、企业承诺及风险告知函2张、未使用电话卡35张、电话空卡 套111张、记录本1本、收条1张、客户清单84张、业务合同承 诺书2张,予以没收;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郑 X 黄 X 王XX
二0二面年六月华二日
二件与源十预耐无三
法官 助理 书 记 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