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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何X,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湖南XX实习*师。

被告:长沙XX**公*,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雨花*劳*东XX。

法*代表人: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雨花*。

原告何X(以下简*原告)与被告长沙XX**公*(以下简*被告)商*房*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XXXX7720《商*房*卖合同》及编号为XXX的《商*房*购书》于2020年8月29日解*;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的房*款共计603979元,并支*资金*用利*(以603979元*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计*至2021年9月1日为23511.56元,后*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利*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诉讼费*,包*案件受理费、保全*、鉴定费、公*费*。事实和*由:2019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长沙XX商*广*商*房*购书》,合同约定,原告自愿认购长沙XX商*广*楼盘9栋720单*,商*房*筑面积59.2平**,总价660432元。原告签署认购书时**定金2万*。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被告的置业顾*告知原告XX开发的所有**均可以无理由退房,并与原告签订了《无理由退房*议》,该协议书实际都*被告以要送回总部盖**由全*收走。认购书签署后,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告支*20000元,于2019年8月25日向*告支*46043元,于2019年8月30日一次性支*完剩余**537936元。2020年8月17日,原告因家*原因急需用钱,便向*告申*无理由退房,被告同意退房*,其置业顾*便通*原告准备相**退款资料,2020年8月29日,原告前往被告的售楼部签署了《湖南**公**沙XX商*广*项*退房*批表》、《长沙XX商*广*项*解*认购书及商*房*卖合同协议》等资料,并向*告交还了购房*票、收据、购房*购书。解*协议签署后,原告一直向*告催要购房*,但被告一直予以拖延,另原告了解*,被告已将09栋720单**房*进行了转卖。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特诉至法*。

被告辩称:1、原、被告双**订的《商*房*购书》、《无理由退房*议书》客观真实;2、原告提出的退房*求符*无理由退房*策,退款金*无异议,但退款流程*时*处理,退款计*正在安*,造成**延误望予以理解;3、原告要求被告支*资金*用利*没有*实依据及法*依据。

经*理查*:2019年8月22日,原告(乙方,买受人)与被告(甲方,出卖人)签订《长沙XX商*广*商*房*购书》,约定:乙方*愿向*方*购长沙XX商*广*楼盘09栋720单*,该商*房*筑面积为59.2平**,总价为660432元;乙方*意签署本认购书时,支*20000元*为定金(定金*签订《商*房*卖合同》时*入房*);乙方**2019年8月25日前支*首期房*(不含定金),并签署《商*房*卖合同》,如乙方*能*约定日期支*相***,则每天按未交房*的万*之一向*方**违约金。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30日向*告支*了购房*共计660432元(含优惠**56453元)。其后,原告向*告提出无理由退房**,被告扣除优惠**后*意退还原告房*603979元,原告按被告的退款流程*求提供了相**料。后*被告至今未向*告返还上述房*,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长沙XX商*广*商*房*购书》、房*发票、《湖南**公**沙XX商*广*项*退房*批表》、《长沙XX商*广*项*解*认购书及商*房*卖合同的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沙XX商*广*商*房*购书》、《湖南**公**沙XX商*广*项*退房*批表》、《长沙XX商*广*项*解*认购书及商*房*卖合同的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无理由退房*议书》约定,原告享有*理由退房**,双**退款金*603979元*经*成*致,被告应*向*告履行退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相**讼请求予以支*。原告就认购协议解*已经*成*致,无须*行判决。被告未及时**告履行退款义务,原告诉请资金*用利*具有*理性,对此本院认定为以603979元*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从*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告何X退还房*603979元*利*(以603979元*基数,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从2021年10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适用简***减半收取5037元,由被告长沙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顿X

附:

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八条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

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易**履行通*、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求赔偿损失。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

第一条民法*施*后*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

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

民法*施*前的法*事实持续至民法*施*后,该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


  • 2021-12-0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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