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25)湘0481刑初8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 籍所在地江西省xx市xx新街,住湖南省xx市xx街道办。因涉嫌犯组 织卖淫罪,2024年9月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2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XX,湖南XX律师。
辩护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游XX,男,2001年1月20日出生,江西省xx市 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 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江西省xx城市xxx街。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24年9月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2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罗X,男,1999年3月2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 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户籍所在及住所地江西省xx城市。
因本案于2024年9月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 容留、介绍卖淫罪,2024年9月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0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衡 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 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张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邓某,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 人,汉族,专科文化,务 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xx村xx组。因本案于2024年9月1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24年9月1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年10月10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衡 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X,湖南XX律师。
被告人罗X某,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XXXX3105X, 汉族,初中文化,
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因本案于2024年9月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24年9月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0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日被耒阳市人民 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耒阳市 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XX,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 人,,汉族,初中文化,务 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
。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24年9月2日被常宁市公安 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2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 被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XX,男,2001年7月31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 人,公民身份号码362XXXX0107312535,汉族,初中文化,务 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龙津洲街道百岁社区李家 组99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24年9月2日被常宁市公安 局刑事拘留,2024年9月2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 被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况欣芷,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XX,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衡耒检刑诉〔2025〕57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罗X、游XX、罗X、邓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X某、
彭XX、李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5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 于2025年4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资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游XX、罗X、 邓某、李XX及各自辩护人,被告人罗X某、彭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2日,被告人罗X在位于耒阳市XXX大酒店5楼XXX会所开设卖淫场所,组织蒋某 某、肖某某、王XX、黄某某、李XX等5名女技师以469元、 569元的价格提供包含“口爆”(口交)的性服务,从中按比例分成。并聘请了被告人游XX为其管理会所,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及微信、抖音推广、技师招聘工作;聘请了被告人罗X(2024 年3月至6月)、彭XX、李XX担任营销,负责前台看监控、 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安排技师上钟等工作。游XX、彭X超、李XX每月底薪5000元,每接待一名嫖客从中提成20元。XXX会所经营期间收取嫖资为345605元,罗X、游XX、 李XX、彭XX四人共计违法所得171565元,其中游XX个人 违法所得16000元,彭XX个人违法所得12800元,李XX个人违法所得4480元,余款均由罗X所得。
2.被告人罗X因XXX会所租金过高,于2024年7月, 又以被告人游XX的名义,在位于xx市体育南路来zxxx酒店10楼开设卖淫场所XXX养生会所,组织邹XX、肖XX、
王XX、陈XX等4名女技师以469元、569元的价格提供包含“口爆”(口交)的性服务,从中按比例分成。并聘请了被告人罗X、邓某为其管理会所,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作;聘请了被告人罗X某担任营销,负责前台看监控、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 安排技师上钟等工作。罗X、邓某、罗X某每月底薪5000元, 每接待一名嫖客从中提成20元。XXX养生会所经营期间收 取嫖资为195101元,其中罗X个人违法所得65000元,罗X个 人违法所得20000余元(含XXX会所违法所得),邓某个 人违法所得6400元,罗X某个人违法所得6000元。
案发后,罗X、邓某、罗X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7000元、6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游XX、罗X、邓某利用所经营的会所,组织、招募女性技师提供卖淫服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X某、 彭XX、李XX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被告人罗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游XX、罗X、邓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X、游XX、罗X、邓某、罗 雪峰、彭XX、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XX、罗X、罗X某、彭XX、李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游XX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判处被
告人罗X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罗 雪峰、彭XX、李XX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 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XXX会所、XXX酒店两边 的事其都没参加管理,其只是投资人,技师也是自己来的,还交了房租、水电费,没有获利。
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谭XX、刘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罗X的行为更符合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X未实施“组织”的核心行为,根据《刑法》第358条及司法解释,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在于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或控制”,包括招募、培训、人身控制等行为。本案中无控制行为,技师均 系自愿参与并提供服务,被告人罗X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亦未通 过合同、管理措施进行控制。无组织管理行为,被告人罗X未参 与日常经营(如排班、定价、分账),仅提供初始资金,属于“被 动投资”行为,与“组织者”的主动管理有本质区别。认定为“容 留卖淫罪”,更符合被告人仅提供场所资金、未实际参与管理的特征。2.组织卖淫罪中,将口交认定为卖淫行为,会导致过度刑 罚化。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认定“口交”属于卖淫 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口交”为卖淫属于法律的扩大解释,而 在组织卖淫罪中适用此扩大解释,会出现量刑畸重的情况。若将组织口交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其基准刑为5-10年,而强迫口交,司法实践中定性为强制猥亵罪,刑期为5年以下,组织口交,参与者为自愿提供有偿服务,强迫口交属于暴力性犯罪,强迫口交
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道德谴责性均显著高于组织口交,但是量 刑却远低于组织口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说明口交在组织卖淫 罪中没有得到适当的评价,所以我们建议组织口交的行为,量刑应当优先适用容留卖淫罪的5年以下,才能体现出罪责刑相适 应。3.被告人罗X即使被认定为主犯,其作用显著小于同案犯,量刑应体现罪责均衡。被告人罗X未参与实际经营,未制定规则或管理技师,其作用限于资金提供,应区别于直接组织者。同案犯游XX等人平负责日常运营,作用更为核心,被告人罗X仅起辅助作用,量刑可参照认定为从犯。同案量刑对比,同案犯量刑建议均在一年六个月左右,被告人罗X若因主犯身份被过重处 罚,将导致罪责失衡,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4.被告人罗 平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罗X到案后如实 供述全部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坦白规定,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罗X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罗X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均显著低于典型组织卖淫案件。恳请贵院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以体现司法公正。
被告人游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自愿 认罪认罚。辩称,其是2024年5月才入职,从事营销、监控、
接待等工作,账目也是帮老板管理。
被告人游XX的辩护人蒋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游XX犯有组织卖淫罪属于定罪错误,对被告人游XX应以协
助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游XX在本案中虽然担任店长,但其既非会所投资人,亦非实际控制人,其仅领取固定工资及每单20元的提成,没有参与制定服务价格、利润分配、招聘技师等关键决策环节。游XX的行为性质具有从属性、辅助性,没有 达到组织者的核心地位。2.公诉机关指控游XX任职时间与事实不符。其参与到XXX的时间应明确为两个阶段。2024年5月至6月底,其刚刚入职主要是熟悉店内情况、学习看监控、在抖音平台发布推广信息等,时间担任的是营销接待职务。2024年 7月1日至9月2日,开始担任店长,协助管理账务,通过自己的微信号收取嫖资并归集彭XX、李XX收取的嫖资,同时辅助 位发放技师工资等。其次,全案证据能够证明游XX系店长的证据仅有罗X、彭XX、李XX的口供。其中罗X的口供真实性存 疑,应予以排除,彭XX、李XX的供述仅能证明游XX2024 年7月1日至9月2日期间担任店长。3.被告人罗X的供述多处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其将管理责任推给游XX,是为了减轻自 身责任。其供述XXX自2024年5月开始提供“口爆”服务, 但其支付宝流水刑事,2024年3月2日已有439、469、539、569元的收款记录。其次。罗X供述xx会所系其与罗X、邓某三人共同投资开设,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供述的游XX负责 技师招聘,XXX五名技师的证言能够证明,她们均非游XX招募。其供述游XX负责店内事物管理与罗X的供述也互相矛
盾。4.对比同案被告人罗X的涉案情况,公诉机关对游XX的量刑建议过重。5.被告人游XX系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明显和真诚的悔罪表现,没
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具有上述诸多从轻从宽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建议对被告人游XX在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被告人罗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认 罚。但认为会所的收入中并非全部犯罪所得,其中还包含有合法正规收入。
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杨X、张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犯组织卖淫罪无异议。2.被告人罗X犯罪 情节较轻,在本案中并非组织。策划、领导者,所起作用不大,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罗X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4.被告人罗X自幼父母离婚,与妹妹一起由外公抚养长大,其孩子尚未满月,需要对家庭承担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X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在开庭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某的辩护人刘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邓某在组 织卖淫罪中属于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3.没有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主观恶 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邓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为支持其辩护意见,辩护人刘XX提交了三份证据,1.常驻 人口登记卡;2.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报告单、残疾证;
3.村委会证明、低保证,证明被告人邓某属家庭唯一劳动力,父
母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妻子离家出走,有两个未满14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等。
被告人罗X某、彭XX、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况欣芷、张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 李XX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 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初犯、偶犯,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1.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2日,被告人罗 平在位于耒阳市XXX大酒店5楼XXX会所开设卖淫场 所,组织蒋XX、肖某某、王XX、黄某某、李XX等5名女 技师以469元、569元的价格提供包含“口爆”(口交)的性服务,从中按比例分成。聘请了被告人罗X(2024年3月至6月)、 彭XX、李XX担任营销,负责前台看监控、接待嫖客、介绍服 务项目、安排技师上钟等工作。聘请了被告人游XX(2024年7月1日至9月2日),为其管理会所,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及微信、抖音推广、技师招聘工作;游XX、彭XX、李XX每月底薪5000元,每接待一名嫖客从中提成20元。XXX会所经营期间收 取嫖资为345605元,罗X、游XX、李XX、彭XX四人共计 违法所得171565万元,其中游XX个人违法所得16000元,彭伟超个人违法所得12800元,李XX个人违法所得4480元,余 款均由罗X所得。
2.因XXX会所租金过高,被告人罗X于2024年7月,又以被告人游XX的名义,在位于耒阳市体育南路XXX酒店 10楼开设卖淫场所XXX养生会所,组织邹XX、肖XX、
王XX、陈XX等4名女技师以469元、569元的价格提供包含 “口爆”(口交)的性服务,从中按比例分成。并聘请了被告人罗X、邓某为其管理会所,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作;聘请了被告人罗X某担任营销,负责前台看监控、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 安排技师上钟等工作。罗X、邓某、罗X某每月底薪5000元, 每接待一名嫖客从中提成20元。XXX养生会所经营期间收 取嫖资为195101元,其中罗X个人违法所得65000元,罗X个 人违法所得20000余元(含XXX会所违法所得),邓某个 人违法所得6400元,罗X某个人违法所得6000元。
案发后,罗X、邓某、罗X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7000元、6000元。
另查明:1.2024年9月2日,被告人罗X、游XX、彭X 超、李XX被常宁市公安局在耒阳市神农路耒阳XXX大酒店 5楼XXX会所抓获。
2.2024年9月1日,被告人罗X、罗X某被衡东县公安局民警在耒阳市来享酒店10楼XXX养生会所现场抓获归案。2024年9月3日被告人罗X、罗X某因本案被衡东县公安局行 政拘留15日,202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至2024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罗X、罗X某分别被羁押1个月10日。
3.2024年9月13日,被告人邓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天香路 被民警抓获。至2024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被羁押28日。
4.常宁市公安局扣押了罗X手机1部、监控主机1台、电脑主机1台,彭XX手机1部,李XX手机2部,游XX手机1部;衡东县公安局扣押罗X手机2部,罗X某监控主机1台、手机2部,扣押登记手机1部,另扣押徐XX营业款10952元。
5.被告人罗X、游XX、李XX、彭XX四人在XXX 所共计违法所得171565元,其中罗X个人违法所得138285元,游XX个人违法所得16000元,彭XX个人违法所得12800元, 李XX个人违法所得4480元。审理中,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4480元。
6. 被告人罗X、罗X、邓某、罗X某在XXX养生会所 违法所得195101元,其中罗X个人违法所得65000元,罗X个 人违法所得20000余元(含XXX会所违法所得),邓某个人违法所得6400元,罗X某个人违法所得6000元。案发后,罗X、邓某、罗X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7000元、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户籍资料,证实本案个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个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接报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证实被告人罗X、罗X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情况。
5.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的情况。
6.提取笔录,证实①常宁市公安局于2024年9月2日提取了李XX、罗X、游XX、彭XX、王XX、蒋XX、肖某某的 手机电子信息,其手机内均有“王者小分队”群,有安排卖淫女上钟、卖淫女回复的“静”或“婵”(注:“静”代表的是469元的半裸服务,“婵”代表的是569元的全裸服务),李XX、 游XX手机有招嫖的信息;②常宁市公安局于2024年9月2日提取了匡XX的手机,其手机微信有联系嫖娼的情况。③衡东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2日提取了罗X的手机电子信息:罗X的 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一些揽客图片,其中有部分图片上的文字为:
“有房有妹子,一个电话一个信息,随时可以安排”。罗X与嫖 客的聊天记录,其中有嫖客问“有没有年轻的,看看照片”,罗京则发技师的照片给对方让对方挑选,并称都是二十几岁,都是头牌。有女性在微信上向罗X咨询技师的工资待遇,罗X回复工资日结,包吃包住。罗X的微信收到微信昵称为“鸿达租车
134XXX”的嫖客569元嫖资。群名为“王者小分队”的微 信聊天,其中出现“试房、09婵、08静”等词汇,群名为“我 要开迈巴赫”的聊天记录中也同样出现“试房、08静、婵”等 词汇;群名为“群聊(8)”中,罗X称“我明天有个技师去五楼,你照顾好,新技师,”游XX回复“好”。罗X微信1(微信名:
京斤,微信号:1uXXXx2)、微信2(昵称:困困困,微信号:
wxxxxhXXXxx、微信3(昵称:神秘人(没回弹语音),微 信号:wxiXXXxx2),罗X、邓某等人在群内展示拉客情况以及罗X和客人之间的聊天、推销情况,跟女的聊会所招工 情况,美团显示xx足道现已经提现58079.6元,该账户内还剩 10120.98元。④衡东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3日从王XX的 手机内提取其微信账户、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等数 据:王XX微信号1:mXXXxxx99, 呢称“(一xxx号),微信号2:moumXXX,支付宝35XXXqq,com, 在xxxxx养生会所从事卖淫服务,与嫖客聊天,嫖客认为其费用过 高。2024年6月3日至9月3日,王XX的微信收款569元,
支付宝收款40685元。⑤衡东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3日从邹艳平的手机内提取其微信账户、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 等数据:邹XX微信号1:wxidXXX2, 昵称:奶糖, 支付宝1XXX05等,在XXX养生会所从事卖淫服务,
存在下班后和客户出去开房的事,以及上859的钟外出给客户服务(这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查清)。邹XX2024年9月1日收取嫖资579元,2024年8月31日收取嫖资569元。⑥衡东县公安局 于2024年9月13日从肖某某的手机内提取其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等数据: 肖某某在xx足道养生会所从事卖淫服务,微信号1:XXX05,昵称:幕,微信 号2:xiaXXXxx 昵称:乖乖,支付宝XXXx51等,六六 跟其聊上钟以及跟朋友聊生意情况,小胖2024年8月28日给其提成240元,以及次日给其提成280元。2024年6月3日至9 月3日,肖某某的支付宝收款2128元,微信收款34878元。⑦衡
东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3日从陈XX的手机内提取其微信账户、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账单等数据:陈XX微信账户为
“HXXXxx09”, 微信昵称“不”,在XXX养生会所以从事卖淫服务以前在XXX上班。2024年6月2日至9月3日,陈国利的微信收款1270元,2024年8月5日至8月25日,陈国 利的微信收款1539元。⑧衡东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2日从罗X某的手机内提取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 抖音、美团等数据:罗X某微信名:落雪成风,微信
号:LXXXXx、微信2(昵称:六六,微信号:
wxXXXx2, 罗X某在抖音上宣传xx足道、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取费用、拉客分享地址、安排卖淫女去神州国际等情况。⑨衡东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20日从邓某的手机 内提取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抖音、美团等 数据:邓某微信号 LinliXXXx8, 昵称:“a万xx,小x”,邓某在微信上宣传xx足道、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取费用、拉客分享地址、以及给客人发xx国际定位、跟女的聊会所招工等情况。六六在群内发2024年9月1日邓拉客54人,罗13人。在“我要开迈巴赫”群内聊上下钟的信息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邹 艳平等人陈述一致,王者小分队微信群里聊上钟的情况。其和罗京、徐XX、邹XX等人之间存在交易。
7.营业执照,证实耒阳XXX大酒店5楼企业名称为“耒 阳市XXXx中心”,法人代表为罗X某。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女蒋XX、王XX、李XX、 黄某某、肖某某、邹XX、陈XX等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嫖客 匡XX、匡XX、周XX、李XX等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
9.微信支付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截图,证实本 案各被告人收取嫖资的情况
10.XXX大酒店员工花名册,证实被告人罗X不是神洲明珠大酒店员工。
11.租赁合同,证实耒阳市XXX酒店10楼8间客房由游 某某租赁,租赁期一年,自2024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4日。
12.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技师上钟数据单2张, 证实2024年8月30日,该会所469套餐3次,569套餐5次, 有一单优惠20元;2024年8月31日,该会所469套餐7次,569套餐10次。技师有777、999、666、66四人。
13.订票记录,证实邓某于2024年7月7日从江西吉安乘坐 火车到衡阳。
14.购买物品清单及截图,证实2024年6月28日至7月9日,罗X购买洗发水、拖鞋、一次性床单等物品的明细。
15.美团营业额明细,证实2024年7月,xx会所的美团营业收入为2126.75元,8月的收入为58079.66元,9月为4993.28元。该美团账号绑定了罗X尾号30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店内 营业额转至该卡内由罗X收取。
16.罗X备忘录截图,证实罗X在其手机里备注:①“技师没有保底”,95提成240,92提成180,经理怎么抽成不管。
②试营业价目表:95:原价469,老板朋友优惠一百398,营销439优惠30,技师提成240,外部营销提成50,内部营销提成 80;92:原价438,老板朋友优惠一百339,营销的398优惠40,技师提成200,外部营销提成40,内部营销提成60。
17.证人李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会所为男性客人提 供性服务有469元、569元两个价位的服务。李XX来会所时, 罗X要老技师教了其服务流程。其辨认出XXX会所的老板罗 平、营销游XX、李XX、彭XX。
1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24年8月28日左右来到XXX大酒店五楼上班的,卖淫女没有基本工资只 有提成,是每天下班日结,其每做一单469元的半套服务可以提 成240元,569元的服务可以拿280元。其总共获利2000元左右。其辨认出罗X、游XX、李XX、彭XX。
19.证人王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XXX会所老板是罗X,会所前台接待有三个:游XX、李XX、彭XX,技师上钟的有个微信群(微信群昵称叫:王者小分队),三个前台接待轮流给技师派单,给技师结账的是游XX,每天一结。其提成拿了 3000多元钱。会所对技师有什么注意事项和要求前台都在微信群(微信群昵称叫:王者小分队)里讲,一般是游XX讲的多。其辨 认出罗X就是XXX会所的老板、营销有游XX、李XX,彭 伟超。
20.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24年7、8 月的时候到XXX大酒店五楼上过一天班。9月1日晚上22时 许,其到V11 号房间去见嫖客。到了房间后,其向嫖客介绍这里 的两种服务项目, 一种是469元是半裸进行口爆,另外一种569 元是全裸进行口爆。V11 房间嫖客选择了469服务项目,之后嫖客 裸体躺在床上,其帮他按背部,准备搞其他服务的时候被查获了。其辨认出罗X是XXX会所的老板,营销是游XX、李XX、
彭XX,嫖客匡XX。
21.证人蒋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24年8月26日开始来上班,直到2024年9月1日被抓获,赚了差不多5000 元。他们的提成是日结,由游XX现金或微信结算工资,其是现 金结算,会所包食宿。被抓当天其在V02 为匡XX做569的全裸 的半套服务。其辨认出罗X是XXX会所的老板,店长就是游 梓平,营销李XX、彭XX,嫖客匡XX。
22.证人匡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24年9月1日 晚上,其和匡XX在XXX大酒店5楼嫖娼,接待他们的是游 某某,其准备与卖淫女肖丽春进行“半套”时被查获。其辨认出 游XX是接待其的营销,肖某某是为其服务的女技师;
23.证人匡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24年9月1日 晚上,其和匡XX在XXX大酒店5楼嫖娼,接待他们的是 游XX,其与卖淫女蒋XX进行“半套”时被查获。其辨认出游 某某是接待其的营销,蒋XX是为其服务的女技师;
24.证人罗X某的证言,证实游XX、李XX、彭XX三人 在XXX大酒店五楼XXX会所里负责前台收银和接待工 作。
25.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罗X是XXX大酒店客房的采购员,XXX大酒店5楼足浴会所租给了罗X。
26.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罗X不是酒店员工,他是xxxx大酒店5楼xx会所的老板。XXX是2024年3月份开业的,到目前为止,罗X一直没有支付房租和水电费, 包括装修用的装修材料也是酒店先支付的,罗X也未支付。酒店只知道罗X开足浴店,不知道其涉黄。附:水电费用清单、五楼 足浴装修工程应分摊项目清单。
27. 证人邹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2024年7月份 来耒阳市XXX养生会所(西湖XX)上班,工牌号码是777号,会所一共4名卖淫女,提成是469元的项目收240元,569元的项目收280元,带客户订房就是20块的提成,罗X(微信名:困困困)、邓某(微信名小九)负责管理会所等,罗X某(微信名六
六)负责看监控及营销,获利2万元左右。罗X、邓某安排过邹 艳平去XXX会所上班。其辨认出罗X是在本案中负责现场管理、收银、发放提成,辨认出罗X某就是六六,邓某就是小九。
28.证人陈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2024年8月底来 耒阳市XXX养生会所上班,工牌号码是666号,会所一共4名卖淫女,提成是298元的提成100元,459元的提成240 元,569 元的提成280元,罗X负责管理会所等,罗X某负责看监控
及营销。获利860元。其辨认出罗X某是在本案中负责看监控以及带客的男子六六,罗X就是负责在XXX养生会所负责带客 的眼镜小哥。
29.证人王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2024年8月初 来耒阳市XXX养生会所上班,工牌号码是66号,会所卖淫 女3名以上,提成是459元的提成240元,569元的提成280元, 罗X、邓某负责管理会所等,罗X某负责看监控。获利5000元。其辨认出罗X是在本案中负责带客,罗X某就是负责监控的六 六,邓某就是负责带客的小九。
30. 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2024年7月底 来耒阳市XXX养生会所上班,工牌号码是999号,会所卖淫女4名,提成是459元的提成240元,569元的提成280元,罗京、邓某负责管理会所等,罗X某负责看监控。获利5000元。
其辨认出罗X是在本案中负责带客微信名“困困困”,罗X某就是负责会所的六六,邓某就是负责带客的小九。
31. 证人周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2024年8月29日凌晨2点在耒阳XXX酒店10楼做口交项目,这里有469 的半裸半套以及569的全裸半套服务,其在这里做了469元的半裸半套服务,技师帮其洗澡、调情、最后用嘴含住生殖器直至射 精,事后用微信扫二维码支付给微信名奶糖的技师469元,当天是个比较瘦戴眼镜的男子接待的。其辨认出罗X是在本案中酒店门口负责接待的人。
32. 证人李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2024年7月份其在抖音上看见私人按摩招揽客人的视频,于是加上了微信名万悦在线、小九,该店提供口爆服务,分为439的半裸半套以及 569的全裸半套服务,2024年9月1日凌晨2点在该店消费了 439 元的项目。其辨认出邹XX是接待口爆的女技师。
33.证人蔡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3次在xx国际会 所嫖娼,并微信付款给微信名神秘人(没回弹语音),微信ID:
wxXXXXXXXXXxxx。 其辨认出接待口爆的女技师邹XX、王XX。
3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来享酒店10楼提供469的半裸半套以及569的全裸半套服务,其2024年8月26日在一个胖胖男子的推销下,在里面消费量469项目,付款470元。其辨认出接待口爆服务的技师王XX,邓某是在本案中带其进入会所并介绍“口爆”服务的男子。
35.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罗X在XXX酒店10楼开设 了xx足道会所,其在该会所做饭搞卫生,工资2000元一个月, 罗X负责带客人进房间,罗X某负责看监控,微信号内邓某、罗京转的钱是店子营业所得,罗X从2024年8月29日开始至9月 1日一共转了4笔共4039元,邓某2024年8月2日开始至9月 1日共计转账22935元,二人共计转账26974元,这些钱一部分转给了罗X、罗X,剩下1万多元在其的微信里。邓某和罗X一 样都是管事的,收到客人付的钱都会转给其。
36. 被告人罗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24 年3月初开始经营位于耒阳市XXxx酒店的XXX会所的, 工商注册法人代表是罗X某,游XX在管理店子,他是店长,彭 伟超和李XX是前台接待,罗X是投钱的老板,借罗X某的名字工商注册,游XX负责店里的日常事务,他在店里带彭XX和李 军航两人,同时游XX还要负责招募技师和嫖客接待。2024年5月份,开始做这个469元/569元的口爆服务。会所获利共345605元。2024年7月份,其经营xx足道养生馆,日常管理是罗X和邓某负责日常管理,罗X某搞前台接待,负责拉客接待。xxxxx养生会所有两种服务项目,价格分别为469元以及569元,这两种服务项目都是口爆的服务。通过美团账户绑定的银 行 卡是绑定农业银行卡收取的65000元嫖资。其辨认出营销游梓 平、彭XX、李XX,999号女技师蒋XX、777号女技师李六 珍、 26号女技师黄某某、 222号女技师肖某某、 333号女技 师王XX。
37. 被告人游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供述的与罗X的基本一致,其还供述其是2024年5月份到XXX大 酒店5楼做营销接待工作的。其自己供述自己负责整个店面的工作,罗X不在店里时其管理技师、接待人员,在朋友圈及抖音引 流,有时候有员工需要支工资也是其负责。其两个微信账号账单数额为439、496、539、569元的金额都是嫖客支付的嫖资,两 个微信账号收取439、469、539、569元的金额总和为36859元。
会所收取的嫖资为345605元,其中技师分成是174040元,会所分成是171565元。其个人获利在16000元左右。其辨认出老板罗X,营销彭XX、李XX,999号女技师蒋XX、777号女技师李XX、26号女技师黄某某、222号女技师肖某某、333号女 技师王XX。还辨认出嫖客匡XX、匡XX。
38. 被告人彭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24 年6月30日中午12时,其开始在耒阳市XX上班。 老板是罗X,店长游XX,营销李XX、彭XX,以及5个卖淫女,卖淫女的工资是日结,营销的工资是月结5000元加提成, 一般由罗X发放,法人代表是罗X某,没有参与店内的管理工作。其在店里是负责接待和营销、呼叫技师上钟、使用自己的微信或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取嫖资,其的微信支付及支付宝合计共收取嫖资45004元。嫖资都转给游XX了。其个人违法所得大概12800元。其辨认出老板罗X、营销游XX,女技师蒋XX、李XX、黄某某、肖某某、王XX。
39. 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是 2024年7月15日到耒阳市XXX大酒店五楼XXX会所上 班,其负责在前台看监控,接待客人,联系嫖客来XXX会所 做半套服务,安排卖淫女上钟,收取嫖资,记录卖淫女上钟的房间、服务项目、上钟时间、嫖客付款的方式。其支付宝账号接受439/469/539/569嫖资共计5539元,微信账号接受嫖资共计
33455元。其个人违法所得为4480元。老板是罗X,游XX是
店长,负责管理李XX和彭XX及女技师。其辨认出老板罗X后游XX,女技师蒋XX、李XX、黄某某、肖某某、王XX。
40. 被告人罗X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与罗X是堂兄弟关系,在罗X的会所做事,第一个是XXX会所,时 间是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第二个是耒阳XX酒店(西湖店)10楼的XXX养生会所,时间是2024年6月至9月。
在XXX养生会所做事是负责带客、管账,邓某平时负责店里 的日常事务,邓某没在店子的时候就是罗X在负责,两个会所都 只有两个服务项目,女技师对男性客人进行459元的半裸“口爆” 和569元的全裸“口爆”,工资5000元一个月,提成平均在2000 元一个月,大概获利5.6万余元,但通过做“口爆”服务获利 是2万元。会所从开始营业到被查获,总营业额是195101元。
其辨认出邓某。
41. 被告人罗X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与罗X是堂兄弟关系,在罗X的会所做事,2024年7月初在耒阳享创 意酒店(西湖XX)10楼的XXX养生会所做事。在xx足道养 生会所做事是负责带客、看监控,会所只有两个服务项目,女技师对男性客人进行459元的半裸“口爆”和569元的全裸“口爆”,女技师的提成按照469元提成240元,569元提成280元来计算, 带客提成20元每人次,获利6000元。其辨认出邓某就是一起在 XXX养生会所带客。
42.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罗X是表兄弟关系。2024年7月初在耒阳XX酒店(西湖XX)10楼的罗X的xx足
道养生会所做事。负责看监控、收款、发工资、带客,会所只有两个服务项目,女技师对男性客人进行459元的半裸“口爆”和569元的全裸“口爆”,女技师的提成按照469元提成240元,569元提成280元来计算,邓某底薪5000元每月,带人提成是 20元一个人,如果是技师自己联系的客人,提成就是10元一个人。邓某一共获利6400元。XXX养生会所”从开张到8月10日这段时间是罗X负责,8月10日后是邓某在负责。邓某安排过女技师去“xx国际会所”接客。
43.检查笔录,证实(1)2024年8月27日,常宁市公安局接到衡阳市公安局交办任务,对耒阳市神农路耒阳XXX大酒店5楼XXX会所涉嫌卖淫的相关线索进行核查。2024年9月1日晚10点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过核查,该店名叫“xx国际 会所”,民警在xx国际会所店内的V02 和 V11房间分别查获 一队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男女,民警立即将涉嫌卖淫嫖娼的匡XX、蒋XX、匡XX、肖某某及店子的营销接待人员罗X、 游XX等十余人一起依法口头传唤至常宁市公安局中心执法办 案区接受调查。附现场照片10张。(2)2024年9月1日衡东县 公安局民警王仲军、阳XX对耒阳市XXX酒店10楼xx足 道养生会所进行检查,该楼层一共8个房间,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时,邹XX、肖某某、王XX、陈XX四个技师在1006房间休息,罗X在1002号房间,罗X某坐在过道桌子巡视监控。民警在现场发现两张手写登记表格,对现场人员手机予以先行登 记,对监控设备进行拆除登记,当场拍照固定。
4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衡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罗X、邓某、罗X某进行讯问时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4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游XX、罗X、罗X某、彭XX、李XX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均 无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游XX、罗X、邓某利用所经营的 会所,组织、招募女性技师提供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罗X租赁场地并投资经营会所,被告人游XX、罗X、邓某负责现场管理、收银、发放提成等,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XX、罗X某、李XX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 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彭XX、罗X某、李XX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游XX、罗X、邓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X、游XX、罗X、邓某、罗X某、彭X 超、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XX、罗X、罗X某、彭XX、李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X、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X、邓某、罗X某、李XX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X的行为构成符合 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口交”未明确认定为卖淫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X开设经营场所,组织5名女性技师提供卖淫服务,其行为应构成组织
卖淫罪,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X的行为系容留卖淫罪的意
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口交”是否属于卖淫行为,根据相关 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卖淫行为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 性交,应包括具有相同体位特征的进入方式性行为。故“口交”应认定为卖淫行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游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游XX不构成组织 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 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也是看其是否有管理、控制行为。被告人罗X利用所经营的会所,组织、招募女性技师提供 卖淫服务,被告人游XX受罗X的安排,负责耒阳市XXX国际会所的日常工作,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对会所及卖淫女实施了管理、控制、调度,有卖淫女的证言及被告人游XX的供述等证据 证实,被告人游XX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组织卖淫的共 同犯罪中系从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游XX仅在2024年7月1 日至9月2日期间担任店长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罗X、邓某、李XX及其辩护人据上所提相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相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罪轻、从轻或减轻处罚及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 尚,惩罚犯罪,对本案各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
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 2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游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日起 至2026年9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 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1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邓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 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8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 2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 纳。)
五、被告人彭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罗X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个月1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5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 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罗X与同案犯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08285元(神 洲国际会所违法所得138285元,XXX养生会所65000元)、 被告人游XX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彭XX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罗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邓某 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罗X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8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公安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 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