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女,1990 年 12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 93 号农林村 4 栋 3 单元 3 楼 4 号。被告:杨XX,男,1991 年 7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凤凰街 51 号 19 栋 1 单元 3 楼 5 号。原告梁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 月6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杨XX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 元,大病医疗教育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梁X提出离婚、杨XX同意离婚;二、婚生女杨XX随梁X生活,杨XX自 2025 年 1 月起每月 10 日前支付抚养费 2,600 元(2025 年 1 月已支付),直至婚生女杨XX大学毕业(含研究生)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医疗费限单日单次 2,000 元以上)凭发票各自承担 50%;— 1 —— 2 —三、杨XX补偿梁X生活补助金 90,000 元,杨XX于 2025年 1 月 6 日前支付 45,000 元(已支付),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前支付 45,000 元;四、杨XX每月可以探视婚生女杨XX两次;五、梁X、杨XX各自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物品(私人用品、用具、包、衣物、首饰、各自名下的存款、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归各自承担和偿还。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0 元,由梁X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