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85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二路 126 号 6 栋 2 单元 20 楼 2001 号,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X,男,1985 年 4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西二路 126 号 6 栋 2 单元 20 楼 2001 号,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张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31 日立案。1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定人民币 2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按其收入的 30%支付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登记结婚,于 2013 年 8 月 23 日育有婚生子张XX。双方婚后感情破裂,夫妻关系早已经名存实亡。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XX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张XX由原告张XX直接抚养,被告张X自 2024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张XX(招商卡号:62148XXXX98467开户行:成都XX)支付张XX生活费 2000 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张XX独立生活时止,其中,张XX 2025 年 9 月至 2028 年 9 月(初中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期间的课外培训机构由双方协商选择,产生的培训费用由被告张德个人承担;三、被告张X依法享有定期探视张XX的权利,具体探视方2式和探视时间双方自行协商;四、登记在原告张XX、被告张X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青羊区光华西二路 126 号 6 栋 2 单元 20 楼 2001 号(权 XXX)房屋归原告张XX个人所有,被告张X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之前配合原告张XX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五、登记在张X名下的川 AN946F 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GWFF7A52NJI78500)归被告张X个人所有;登记在张德 名 下 的 川 A1704M 普 通 二 轮 摩 托 车 (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WB10B3805LYC01799)归被告张X个人所有;六、被告张X支付原告张XX 60000 元,支付方式如下:第一笔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前支付 30000 元,第二笔于 2025 年 1月 20 日前支付 30000 元;七、原告张XX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离婚案件所涉事宜就此了结;八、本案案件受理费 3005 元,由原告张XX承担 1505 元,被告张X承担 1500 元,保全费 1520 元,由原告张XX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34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李 靖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法 官 助 理 陈XX书 记 员 万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