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XX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XXXX某街道某社区某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XX,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某经营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某区某街道某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XX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气公司)与上诉人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南通市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被上诉人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南通某人民法院(2023)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商标侵权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以及赔偿责任承担等问题。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经审理查明,某电气公司系涉案"某"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其能够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主观上不知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某公司将涉案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因该行为相对方已经不存在,某电气公司作为权利受让人,无权就此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权利。
关于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规模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公司赔偿某电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电气公司第XXXXXXX号"某"、第XXXXXXX号"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电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四、驳回某电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XX元,保全费XXXX元,合计XXXXX元,由某电气公司负担XXXX元,某公司负担XX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某电气公司负担XXXX元,某公司负担X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