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市桥东*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X)冀0X02民初63X号
原告:田XX,男,196X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市桥东*XXX。
原告:郭X,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市桥东*XXX。
原告:张XX,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市桥东*XXX。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X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市宣*区XXX。
被告:河北省XX建筑工程**有*公*,住所地石***桥西区XXX。
法*代表人:董XX,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该**公**工。
第三人:河北XX建筑劳*分包**有*公*,住所地石***桥西区XXX。
法*代表人:王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北京XX(石**)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田XX、郭X、张XX与被告张XX、河北省XX建筑工程**有*公*(以下简*XX**公*)、第三人河北XX建筑劳*分包**有*公*(以下简*XX**公*)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用易**,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郭X、张XX,被告张XX以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第三人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田XX、郭X、张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原告劳*费(田XX12000元、郭XX1100元,张XXXX8X0元);2、本案诉讼费*相***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X月原告三人经*介绍受雇于*XX从*中央空*安*工作,工程**为市中医院诊疗能*提升项*,由XX**公**承包。三原告工作到2024年4月16日完工,工程*间XX**公***告三人支*部分劳*费。被告张XX向*原告出具欠条,欠付田XX12000元、郭XX1100元,张XXXX8X0元。张XX辩称,对于*付三原告劳*费*事实无异议,但是医院没有*其结算,所以无法**原告。
XX**公**称,一、其**公**原告没有*同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应*依据民法*第46X条的规定,依据合同相*性原则向*同相*方*XX主张**费。原告在诉讼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自认其受雇于*XX,从*案涉项*中的中央空*安*工作,由此可知原告与张XX之间存在劳*合同关*。对于**费*支*,应*由合同相*方*XX对原告进行结算以及支*与其**公**关。二、其**公**为案涉项*的总包**,将案涉项*中的劳*作业合法*包*第三人,不存在任**法*包*转包*情形,且其**公**照规定开设农*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且根据第三人报送的情况,通*农*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支*,其**公**经*行了总包**的监管*支*义务,不应*次向*告支*劳*费*。现原告起诉要求支*劳*费,是由于*告与张XX之间的结算问题导致,故应*由张XX独自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其**公**为总包**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且已经**农*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劳*费**完毕,原告对其**公**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XX**公**称,原告与被告张XX系劳*合同关*,根据合同相*性及河北省高*人民法*关***《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第22条之规定,本案原告应*依据劳*关*向**合同相*方*XX主张*任。根据原告提交起诉状记载三原告住所地均在市区,原告不具备农*工身份,无法*破合同相*性向XX**公**张**。XX**公**XX**公**张**市中医院诊疗能*提升项*的劳*作业部分签署《建设工程**合同劳*合同》,并将劳*作业交由陈X施*,陈X将该项*中安*中央空*的工作交由张XX班*承揽,根据其**公**解*的情况,XX**公***张XX及其班*人员28万*,陈X通*自己账户向*XX施*队支*10万*,累计**达38万*,而经*算,张XX劳*队实际劳*费*应*2314X4.8元。张XX已经*额收到劳*费,其**公**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理查**实如下:对于*事人双**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张**市中医院作为发包**其医院诊疗能*提升项*工程*包*了XX**公*,XX**公**为该项*的总承包**工程*劳*作业部分分包*了有*质的XX**公*。XX**公**劳*作业分包*陈X施*,陈X授权*管*人员贾XX(甲方)与张XX(乙方)于2023年4月28日订《暖通*央空*施*合同》,双**定合同价款为XX0000元(含13%专票价格),按照工程*行协商**,验收完付合同额的9X%,质保金3%在1年*保期结束***,质保期自乙方*工甲方*工验收之日起计*合同还对工程*况、施*质量要求及验收等内容*行了明*约定。三原告系张XX雇佣安*空*的劳*人员,张XX在原告三人催要工资后**部分劳*费*于2024年8月2X日分别**原告出具欠条,欠条显示拖欠张XX工资XX8X0元、郭X工资X1100元、田XX工资12000元,还款时*为2024年12月31日,张XX在欠条落款处签字捺印。
另查,XX**公**2023年11月1X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X日通*农*工工资账户共计**XX转账30000元;于2023年10月2X日、2024年2月6日共计**XX转账14000元;于2023年10月2X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X日共计*郭X转账40000元,以上交易*称处均显示为“工资”。陈X于202X年2月26日分三笔向*XX转账共计100000元,其中30000元*账用途处显示为空*班*预支,X0000元*账用途处显示为中医院项*张XX空*水**费,20000元*账用途处显示张**市中医院项*空*安*人工费。
再查,案涉项*未完工,发包****市中医院与总承包*XX**公*、XX**公**XX**公**未结算完毕。
以上事实有***事人陈*及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欠条:工作照片以及第三人提交的暖通*央空*施*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张XX为三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被告张XX亦承认三原告在本案中起诉的事实,故本院对张XX欠付张XXXX8X0元、郭XX1100元、田XX12000元*事实予以确认。对于XX**公**否对原告承担支*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与转包*、违法*包*无施*合同关*的农*工建筑工人或者施*队、班*成*不能*认定实际施*人,上述人员不能*接向*包*主张**,只能*据劳*关*或劳*关*向*际施*人(承包*)主张**。在本案中,三原告作为张XX班*成*与XX**公**间并无施*合同关*,其仅能*据劳*关*向*XX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要求XX**公**担给付义务的诉请,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田XX12000元、郭XX1100元、张XXXX8X0元**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X19元,减半收取13X9.X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扫描下方*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张**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品苏X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助理X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