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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X)1X22民初1XXX
原告:阳*XX集团**有*公*,住所地:山**阳*县经*开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3X1X2255XX322XX1.

法*代表人: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北京XX(石**)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奥城县XX鞋业**有*公*。住所地:河南省虞*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41XXXX2555X33X5XXF

法*代表人:XX,该**公**行董*。

被告:XX,女,1XX5X21日出生,汉族,居*住河南省虞*XXXXX。公*身份号码:35X0021X5X0X2110XX

原告阳*XX集团**有*公*(以下简*:XX**公*)与被告城县XX鞋业**有*公*(以下简*:XX鞋业)、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1031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到庭《工诉讼。被告XX鞋业,王XX经*院传票传顺未利*务本窦*已审理终*。

感告XX**公***院提出诉讼消求如下:1.请求法*判人秒盛*县XX鞋业**有*公**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并支*内利*20万*。2.请求法*判令被告虞*XXXX鞋业有*么司**支*逾期利*(逾期利*以1020万**基数,按月利*1.5%计*,自201X414日起至实际返还全*款项*日止:截至201X102X日逾期利*为101.4X万*)3.请求法*判今破告王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责任。4.本案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由二行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由:201X213日,原告与被告虞*XX业**有*公*(以下简*XX**公*)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XX**公***告借款1000万*,借款期限自201X213日三201X413日,月利*为1%;并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被告XX司*应*借款本息为基数,按月利*1.5%向*告支*逾期利*至全*清偿之日止。被告王XX对借款合同项*被告XX**公**全*务提供连*责任*证,保证期间为被告XX**公**行债冬期满*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放数义多。:-XX**公**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X10日,被告XX**公***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利*()121.4X万*,共计1121.4X万*,被告王XX亦来保证责任,偿还上述债务。二被告行为已经**违示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现依《中华*民共和**同法》《中华*民共和**保法》、《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等相***规定,特向*院提起诉讼,恳请法*判如所请,

被告XX鞋业、王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原告XX**公**支*其诉讼请求,向*院提供证据如下:《借款合同》一份、转账明*一份、客户回单*份,上述证据能*明*案事实,本庭确认为有*证据。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阳*XX**公**被告XX鞋业属同一行业,201X213日,上述原告与XX鞋业的法*代表人王XX共周*署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书面约定,被告XX鞋业向*告XX**公**款1000万*,借款期限X0(201X213日起至201X413日止,借款利*为:借期内为 1%,逾期利*为 1.5%)并由王XX以自然人身份提供连*责任*证,保证期问为被告XX鞋业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借款合同签订后*当天下午通*原告的合同账户分两次各 500万**入被告XX鞋业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告催要未果,201X年*半年*联系不上两被告,至今本息分文*付。

本院认为,被告XX鞋业向*告XX**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被告XX鞋业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XX自愿对涉案借款承担连*责任*证,保证期间为XX鞋业履宁*务期限居**日起两年,本案在保证期限之内,王**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清偿责任,其履行清偿责任*,可向*告XX鞋业追偿。

关**案借款的利*约定,不违背相**法*规定,本院子以支*。

被告XX鞋业、王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放弃。

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民共和**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货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保法》若干*题的解*>第三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虞*XXXX鞋业**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XX集团**有*公**款本金1000万***支*相***(利*计*方*:按本金1000万*,按月利*1%,起息日为201X214日,止息日为201X413日。按本金1000万*,按月利*1.5%,起息日为201X414日,止息日为借款履行完毕*日);

二、被告王XX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清偿责任,被告王XX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后,可向*告虞*XXXX鞋业**有*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X0XX.4,由被告城县XX鞋业**有*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

XX

员张XX

审判员高

X能*与原木核对无舁

记陡XX


  • 2019-04-03
  • 阳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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