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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为王X争取减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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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积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照顾当事人的心理情绪,为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的办案程序正当。与公诉人沟通案件情况并提出法律意见书,改变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量刑幅度。尽可能的减少刑罚。

案件详情

案件编号:(2025)浙0381刑初76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瑞安市XX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  

辩护人:田小馨,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52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1日被逮捕。2025619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626日立案,72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7月,傅X(已判刑)与彭X1、彭X2签订茅台酒居间协议,约定以1499/瓶的价格代办4053° 500ml飞天茅台酒。傅X通过被告人王X向上家(身份不详)订购假冒飞天茅台酒,并直接发货给彭X1、彭X2

王X在明知上家销售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仍协助完成交易,收取货款共计282,000元,后因与上家失联未支付货款。

公安机关先后查扣假冒飞天茅台酒共237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中,通过不断的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事实及为其提供法律分析,积极为其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并交换案件的法律意见,从法律层面打动检察官对案件的看法从而减轻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2,000元。

判决时间:202573


  • 2025-07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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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概述 田小馨律师,男,执业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虽自2024年开始执业,却是一位积累了超500件承办案件的“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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