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纷案
(2024)新2122民初1214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
案情简*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损害责任*发的纠纷案件。原告为阿XX(系死者妻子)、再某某(系死者子女)、则某某(系死者子女)、扎某某(系死者子女)、加某某(系死者父亲)、依某某(系死者母亲)。被告为鄯善县某医院,法*代表人为该院院长,某某。原告方*托诉讼代理人为新XX某律师*务所的某律师*某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朱*东律师,新XXxx律师*务所。
案件起因于2024年1月19日,原告亲属夏某某因意外摔倒导致右腿胫腓骨骨折,于*日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2024年1月26日,被告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施*手术麻*过程*,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救无效死亡。原告方*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存在重大过错,未能*到合理的医疗注意义务,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故诉至法*,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失共计87万**。
被告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符*相***法*及医疗规范,患者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肺栓塞)所致,属于*术固有*险,且医院在术前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家*签字同意,不应*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
案件受理后,法*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经*、被告双**对并一致同意,法*委托新XX某司**定所对本案涉及的医疗专业问题进行司**定。鉴定事项*要包*: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及原因力比例;被告是否尽到充*的告知说明*务。
鉴定机构依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判定指南》(SF/T0095-2021)和《医疗损害司**定指南》(SF/T0097-2021)等相**范,组织专家*行会鉴,并出具鉴定意见。该意见指出,被告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其一,患者入院时*肌酶指标异常,医院未请内科会诊以排除心脏问题;其二,针对此类骨折手术,选择全**非局部麻*,不利**中观察患者情况;其三,未对患者进行深静脉血栓风险评估,也未采取相**预防性措施。鉴定结论认为,上述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过错参与程*建议为30%。
庭审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就鉴定过程*结论进行了说明。原告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人资质不符*法*病理鉴定要求,并申*重新鉴定。法*经*查*为,本案委托事项*医疗损害鉴定而非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符*《法*类司**定执业分类规定》的相**求,程*合法,分析依据充*,故对原告方*异议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未尽到充*的医疗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之间存在因果关*。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的相**定,被告应*担相**赔偿责任。
法*核定原告方*合理损失包*:医疗费6,098.14元、丧葬费57,546.5元、误工费1,866.7元、住院护理费1,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210元、丧葬期间误工费4,200元、死亡赔偿金811,560元、被扶**生活费231,939.25元,以及鉴定相***9,260元,以上合计1,124,808.59元。根据鉴定认定的30%的过错参与度,被告应*偿337,442.6元。此外,法*酌情支*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综上,被告需赔偿原告方*额377,442.6元。案件受理费12,508.78元,由原告负担6,935.28元,被告负担5,573.5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陈某
审 判 员:撰某
人民陪审员:彭某
二〇二四年*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