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债权*继承权*张*逾期利*计*
(2024)新2101民初1780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吐鲁*市高**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某某(女,1975年10月出生)系原债权*之配偶。原债权*生前与被告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签订红*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被告未按约定支*货款,共计*欠货款101,920元。原债权*去世后,原告作为合法*承人,依法*承该笔债权,并向*告主张**。因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新XX某律师*务所律师)向**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拖欠货款及相**逾期利*。被告经**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依法*行缺席*理。
办案经*
法*依法*用普通**独任*理本案。庭审中,原告方*交了多项**证据,包*《欠条》《股权*让协议》、结婚证、企业变更登记信息及案外人出具的承诺等,充*证明*原合同关*的成*、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以及原告作为合法*承人的主体资格。法*依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确认本案法*事实持续至民法*施*后,故适用民法*规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任**面答辩状或证据,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证的权*,法*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案件结果
法*全*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某向*告某某支*拖欠货款本金101,920元,并支*截至2024年6月3日的逾期付款利*41,972.35元。同时,判令被告自2024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本金*基数,按照年**3.45%继续向*告支*利*。案件受理费3,177.85元*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与法*依据:
1. 债权*务关*明*:原告提供的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证明*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务关*明*。
2. 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债权*与原告系夫妻关*,该债权*于*妻共同财产。原债权*去世后,原告作为其配偶和**继承人,有**法*承并主张*债权。
3. 逾期利*计*合法**:双**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卖人有**张*偿逾期付款损失。法*采纳了原告分段**利*的方*,即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损失参照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计*,2019年8月20日之后*损失以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LPR)为基础计*,其计*标准和*果均符*司***规定。对于*决后*利*,法*支*按年**3.45%计*,亦在合理范*之内。
4. 法*依据:本案判决主要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务履行)、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相**定。
审判员:何某
二0二五年*月十日
书记员:阿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