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债权人继承权主张及逾期利息计算
(2024)新2101民初1780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1975年10月出生)系原债权人之配偶。原债权人生前与被告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签订红砖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共计拖欠货款101,920元。原债权人去世后,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该笔债权,并向被告主张权利。因被告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多项关键证据,包括《欠条》《股权转让协议》、结婚证、企业变更登记信息及案外人出具的承诺等,充分证明了原合同关系的成立、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以及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的主体资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确认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民法典规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或证据,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某向原告某某支付拖欠货款本金101,920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6月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1,972.35元。同时,判令被告自2024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177.85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
1.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提供的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2. 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债权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债权人去世后,原告作为其配偶和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并主张该债权。
3. 逾期利息计算合法有据:双方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卖人有权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法院采纳了原告分段计算利息的方式,即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损失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计算,其计算标准和结果均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判决后的利息,法院支持按年利率3.45%计算,亦在合理范围之内。
4. 法律依据:本案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履行)、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审判员:何某
二0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阿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