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乌鲁木齐朱旭东律师律师 在线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193
    服务人数
  • 477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张某一、张某二的代理律师,我们通过精准厘清各方主体法律关系,成功论证张某二仅系介绍人而非雇主或合伙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指出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推动法院认定其自担30%责任,实质减轻了当事人张某一的赔偿负担。代理策略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在复杂劳务纠纷中责任划分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案—违法*包*接受劳*方*实际施*人的责任*定

2025)新2824民初5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杨XX系一名建筑工人,于2023年9月经*介绍进入若羌县某工业硅厂项*工地从*外墙石*干*工作。2023年11月1日下午,原告在高**篮作业过程*,因操作不当导致左*拇指被钢筋压伤,经*羌县某医院诊断为左*拇指开放性骨折。原告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果,诉至法*,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鉴定费*共计87,953.4元。

被告张XX辩称其并非直接雇主,而是受被告某建筑劳***公**派代为招聘工人,自身仅负责现场协调,不应*担赔偿责任。被告张XX辩称其与张XX并非合伙关*,而是雇佣关*,其仅介绍原告进入工地,并非用工主体。被告某建筑劳***公**称其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关*,已将劳*分包*张XX,且已尽审查*务,不应*担赔偿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XX若羌县某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张XX、张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朱旭东*师新XX律师

被告某建筑劳***公**托诉讼代理人为李*某律师,湖北律师*务所律师,法*代表人逯某某。

办案经*

法*经*理查*,被告某建筑劳***公**建设投资集团**有*公**包*若羌县某工业硅厂外墙石*干*工程*,其项*负责人项*某将劳*部分分包*不具备相**质的自然人张XX。张XX又通*张XX介绍原告杨XX进入工地施*。原告在作业过程*因吊篮操作不当导致受伤。

审理中,法*对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进行了审查。该鉴定由雅安*司**定中心出具,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被告某建筑劳***公**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法*经*查*为该鉴定程*合法、依据充*,不予采纳其申*。

法*依据《中华*民共和**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法*规定,认定某建筑劳***公**张XX之间的分包*为属违法*包,应*原告的损害承担连*责任。张XX仅系介绍人,未参与工程*包*劳*接受,不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X各项*失共计60,231.85元;

二、被告某建筑劳***有*公**上述债务承担连*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认定原告自身在操作中存在过错,应*担30%的责任;被告某建筑劳***公**张XX作为接受劳*方*尽安**障义务,应*担70%的连*赔偿责任。判决依据包*《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明*侵权*任**据过错程*划分。

案件受理费999.42元,由原告负担315元,被告张XX负担684.42元。

审判员:陆

0二五年*月九日

书记员:张


  • 2025-07-09
  • 若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乌鲁木齐朱旭东律...律师
乌鲁木齐朱旭东律师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乌鲁木齐...律师
5.0分服务:1193人服务天数:477
乌鲁木齐朱旭东律师律师
16501202****6486 执业认证
  •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医疗纠纷 婚姻家庭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锦绣三街475号永利大厦1305室
朱旭东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
  • 180 1683 7115
  • 1801683711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