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案—违法*包*接受劳*方*实际施*人的责任*定
(2025)新2824民初5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杨XX系一名建筑工人,于2023年9月经*介绍进入若羌县某工业硅厂项*工地从*外墙石*干*工作。2023年11月1日下午,原告在高**篮作业过程*,因操作不当导致左*拇指被钢筋压伤,经*羌县某医院诊断为左*拇指开放性骨折。原告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果,诉至法*,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鉴定费*共计87,953.4元。
被告张XX辩称其并非直接雇主,而是受被告某建筑劳***公**派代为招聘工人,自身仅负责现场协调,不应*担赔偿责任。被告张XX辩称其与张XX并非合伙关*,而是雇佣关*,其仅介绍原告进入工地,并非用工主体。被告某建筑劳***公**称其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关*,已将劳*分包*张XX,且已尽审查*务,不应*担赔偿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XX,若羌县某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张XX、张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朱旭东*师,新XX律师。
被告某建筑劳***公**托诉讼代理人为李*某律师,湖北某律师*务所律师,法*代表人逯某某。
办案经*
法*经*理查*,被告某建筑劳***公**某建设投资集团**有*公**包*若羌县某工业硅厂外墙石*干*工程*,其项*负责人项*某将劳*部分分包*不具备相**质的自然人张XX。张XX又通*张XX介绍原告杨XX进入工地施*。原告在作业过程*因吊篮操作不当导致受伤。
审理中,法*对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进行了审查。该鉴定由雅安*司**定中心出具,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被告某建筑劳***公**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但法*经*查*为该鉴定程*合法、依据充*,不予采纳其申*。
法*依据《中华*民共和**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法*规定,认定某建筑劳***公**张XX之间的分包*为属违法*包,应*原告的损害承担连*责任。张XX仅系介绍人,未参与工程*包*劳*接受,不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X各项*失共计60,231.85元;
二、被告某建筑劳***有*公**上述债务承担连*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认定原告自身在操作中存在过错,应*担30%的责任;被告某建筑劳***公**张XX作为接受劳*方*尽安**障义务,应*担70%的连*赔偿责任。判决依据包*《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明*侵权*任**据过错程*划分。
案件受理费999.42元,由原告负担315元,被告张XX负担684.42元。
审判员:陆某
二0二五年*月九日
书记员:张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