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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我们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有力主张借条签署受胁迫、款项属恋爱赠与等关键事实,并精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通过系统组织证据、有效质证,成功将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从25,000元降至16,280.5元,同时将高额利息依法调整至LPR四倍范围内,并驳回对方律师费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细致的诉讼策略与法律应用能力。

案件详情

某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与借贷认定典型案例

2024)新0104民初1375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男,1994年3月出生)与被告某(女,1997年6月出生)原为恋爱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其借款25,000元用于偿还网贷,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约定逾期按月息2%计息,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原告称虽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逾期利息11,956.39元及代理费4,000元,合计36,956.39元。

被告辩称,借条系在原告胁迫下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于2019年11月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6月被告提出分手,原告不同意并以暴力手段逼迫其签署借条。被告还指出,原告曾以相同手段胁迫案外人签署借条并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此外,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转账行为属恋爱期间赠与,并非借款。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条、律师费发票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则提供了双方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案外人转账记录及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借条系受胁迫所签,且转账属恋爱期间赠与。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就证明内容进行了综合判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11月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7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5,000元。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其向被告转账共计182,682.9元,其中借条出具前转账16,280.5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借条虽体现双方借贷合意,但原告未能证明25,000元借款已足额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法院综合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16,280.5元。

关于利息,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以15.4%年利率支持2020年7月1日至8月19日利息336.6元,以四倍LPR(3.45%)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7月24日利息6,573.9元,并判决被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的代理费4,000元因总计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未获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280.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910.5元,并以16,280.5元为基数按四倍LPR支付2023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95元,由原告负担134.65元,被告负担227.3元。

审判员:美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阿


  • 2024-05-30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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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东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执业于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会员、乌鲁木齐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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