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与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恋爱**中的经*往来与借贷认定典型案例
(2024)新0104民初1375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齐*新市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党某(男,1994年3月出生)与被告楚某(女,1997年6月出生)原为恋爱**。原告主张*告于2020年7月1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借款25,000元*于*还网贷,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约定逾期按月息2%计*,同时*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的律师**费*。原告称虽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法*,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逾期利*11,956.39元*代理费4,000元,合计36,956.39元。
被告辩称,借条系在原告胁迫下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2019年11月通*网络相*并确立恋爱**,2020年6月被告提出分手,原告不同意并以暴*手段*迫其签署借条。被告还指出,原告曾*相*手段*迫案外人签署借条并因此被公**关*政处罚。此外,被告主张*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且转账行为属恋爱*间赠与,并非借款。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新XX某律师*务所律师。
办案经*
法*依法*用简***公*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交了借条、律师**票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则提供了双**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案外人转账记录及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贷关*不成*、借条系受胁迫所签,且转账属恋爱*间赠与。
法*对双**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就证明*容*行了综合判断。经*理查*,原、被告于2019年11月通*网络相*并建立恋爱**。2020年7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5,000元。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其向*告转账共计182,682.9元,其中借条出具前转账16,280.5元。
案件结果
法*认为,民间借贷关*的成*需具备借贷合意和*项*付两个要件。借条虽体现双**贷合意,但原告未能*明25,000元*款已足额交付。根据《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法*综合认定实际借款金*为16,280.5元。
关***,法*依据相**定,以15.4%年**支*2020年7月1日至8月19日利*336.6元,以四倍LPR(3.45%)支*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7月24日利*6,573.9元,并判决被告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原告主张*代理费4,000元*总计*过法*利*上限,未获支*。
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280.5元;
二、被告支*原告利*6,910.5元,并以16,280.5元*基数按四倍LPR支*2023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95元,由原告负担134.65元,被告负担227.3元。
审判员:美某
二〇二四年*月十一日
书记员:阿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