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与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与借贷认定典型案例
(2024)新0104民初1375号
新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党某(男,1994年3月出生)与被告楚某(女,1997年6月出生)原为恋爱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其借款25,000元用于偿还网贷,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约定逾期按月息2%计息,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原告称虽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逾期利息11,956.39元及代理费4,000元,合计36,956.39元。
被告辩称,借条系在原告胁迫下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于2019年11月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6月被告提出分手,原告不同意并以暴力手段逼迫其签署借条。被告还指出,原告曾以相同手段胁迫案外人签署借条并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此外,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转账行为属恋爱期间赠与,并非借款。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条、律师费发票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则提供了双方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案外人转账记录及医院诊断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借条系受胁迫所签,且转账属恋爱期间赠与。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就证明内容进行了综合判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9年11月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7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5,000元。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2019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其向被告转账共计182,682.9元,其中借条出具前转账16,280.5元。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借条虽体现双方借贷合意,但原告未能证明25,000元借款已足额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法院综合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16,280.5元。
关于利息,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以15.4%年利率支持2020年7月1日至8月19日利息336.6元,以四倍LPR(3.45%)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7月24日利息6,573.9元,并判决被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的代理费4,000元因总计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未获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280.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910.5元,并以16,280.5元为基数按四倍LPR支付2023年7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95元,由原告负担134.65元,被告负担227.3元。
审判员:美某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阿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