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XX
案 号: (2019)桂1002民初2205号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02月20日
百色市右江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002民初2205号
(2019)桂1002民初2205号
原告:广西百色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XX******。
法定代表人:陆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X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X族,住广西凌云县。
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租金13218元、违约金1803.14元(暂计至2019年5月9日,此后违约金以尚欠的租金132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其与被告签订《百色市沙滩休闲公园商铺租赁合同书》(编号:ZL-CHW-SP(2017)09004),约定被告承租位于百色市XX沿岸百色市沙XX第1026号商铺;租赁期限为2年1个月26天,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同时还约定商铺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其支付租金,经其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后经原、被告协商,于2018年7月5日签订《<广润•彩虹湾商铺租赁合同书>解除协议》(编号:BT-GR-JC-XXX)及《<广润•彩虹湾商铺租赁合同书>租金还款协议书》(编号:BT-GR-QT-XXX),双方一致同意于2018年4月30日解除原合同,自解除之日起所有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一并终止;并确认截至2018年4月30日,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部分欠款后,被告剩余欠缴租金为22028元,还约定剩余欠缴租金以分期还款方式支付,并约定延迟履行被告应向其支付欠款总金额10%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原、被告签订《<广润•彩虹湾商铺租赁合同书)租金还款协议书》后,被告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前两期租金后,剩余三期租金13215元,直至其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被告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该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租金、延迟履行违约金。为此,其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span="">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诉讼中,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法律所赋予的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由此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百色市xxx商铺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百色市XX沿岸百色市沙XX第1026号商铺;租赁期限为2年1个月26天,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由于被告未能按约交纳租金,原、被告于2018年7月5日签订《广润·彩虹湾商铺租赁合同书》解除协议和租金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前述租赁合同书;履约保证金抵扣欠缴租金后,被告剩余应缴租金22028元;欠缴租金分5期支付,即于2018年7月15日前交纳租金4405元、2018年8月15日前交纳租金4405元、2018年9月15日前交纳租金4405元、2018年10月15日前交纳租金4405元、2018年11月15日前交纳租金4408元;被告每延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1‰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支付了2期租金后,未按还款协议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百色市沙滩休闲公园商铺租赁合同书》、《广润·彩虹湾商铺租赁合同书》解除协议和租金还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广润·彩虹湾商铺租赁合同书》租金还款协议书上确认所欠租金,应依照协议约定按期支付租金;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支付原告XX公司租金13218元及违约金1803.14元(2019年5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计算:以尚欠的租金132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覃XX
人民陪审员 梁XX
人民陪审员 谭XX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冉XX
书记员 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