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 贵港市覃塘区XX
案 号: (2020)桂0804民初1185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16日
贵港市覃塘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804民初1185号
原告:梁xx,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X族,住贵港市港**。
被告:赖xx,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X族,住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XXX律师。
原告梁xx与被告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被告赖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梁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决被告归*原告欠款50000元*利*,利*计*方*为签订借款之日起按月利*2%计*,暂计*2020年7月14日为103000元;2.本案所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是电大函授大专班*班*学,当时*告说自己生意周*需要,向*告无抵押分两次借了五万*,并承诺每个月按照借款金*的2%付息给原告,三个月就还本金。没想到被告在借得款项*,换了手机号码并将原
告的一切联系方*都*蔽拉黑,导致原告无法*系上被告。时*至今,原告已经*102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请求法*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赖xx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借贷关*,关*2012年1月14日的借款,被告已于2012年2月20日以现金*款方*还给原告。关*2012年2月20日的借款,被告已分别*2012年3月20日以现金**还款10000元,2014年12月20日以现金**还款10000元,因此原告主张*5万**款本金,被告已归*完毕。2.原告要求被告支*利*没有*实及法*依据,按照原告之间签订的《借条》是没有*定利*的;原告也未就双**定利*进行举证。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电大的时*认识。2012年1月1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告借款30000元,原告将30000元*金*付给被告后,被告出具《借条》原件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今从梁xx手上借到人民币叁万*,(小写:30000元)。”被告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且写了身份证号码。同年2月20日,被告再次向*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件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今从梁xx,身份证号码借到人民币贰万**,(小写:20000元),用于*意周*。”被告在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且写了身份证号码。2018年12月,原告通*支*宝向*告发信息催被告还款,被告表示一有**主动找原告。2020年8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被告向*告借款50000元**偿还,有*告提供的《借条》以及支*宝聊天记录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充*,双**间的借贷关*合法**且尚*终*。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时*,故原告可以随时*张*求被告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人证言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无法*明*告已还清借款本金*原告,对被告已还清借款本金*主张,本院不予支*。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从*订借款之日起按月利*2%支*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xx偿还原告梁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xx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款项,义务人应**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权**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日起二年*,向*院申*执行。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原告梁xx已预交),由原告梁xx负担1130元,由被告赖xx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港市中级人民法*,并于*诉期限届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36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XXX;账号:
204XXXX0104xxxxxxx。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助申*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xx
二〇二〇年*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