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青海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之间的一笔金额为35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争议。2018年3月19日,青海某公司向四川某公司转账350万元,并在备注中注明该款项用途为“LED项目付英国公司定金”。然而,双方对于这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存在严重分歧,导致了后续的法律纠纷。
代理过程与法律主张
作为青海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团队,我们主张该笔款项系青海某公司支付给四川某公司的LED项目设备采购定金,但四川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将该笔资金用于预定的目的。相反,四川某公司辩称这笔款项是用于投资英国Py公司的股权定金,并声称已将此款支付给了XX公司。鉴于四川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我们提出这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四川某公司返还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青海某公司和四川某公司之间并未形成明确的购货或股权转让协议,且四川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到的350万元具有合法依据。因此,法院认定四川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青海某公司350万元本金,并支付自2018年3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具体判决如下:四川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青海某公司不当得利款3,500,000元;支付截至2023年12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888,125元,并继续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2,122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四川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确认了青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