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我方客户XX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XX公司。执行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查明,XX公司股东马X(持股60%)、张X(持股40%)在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组成清算组,出具载明“股东承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的清算报告,并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债务。
二、 代理过程与主张
我们代理客户提起执行异议,主张:
1. XX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程序违法;
2. 股东在清算报告中书面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3条情形。
请求追加二股东为被执行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法院裁定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主张,裁定:
追加马X、张X为被执行人,二人按出资比例(60%和40%)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