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区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3民再3号
监督*关:西安*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申*人(原审被告):朱X,男,1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雁塔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人(原审原告):林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雁塔区xxx号
申*人朱X因与被申*人林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陕0113民初12245号民事判决,林X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西安*中级人民法*,西安*中级人民法*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陕01
民终11606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陕0113民初1224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效力。朱X不服(2019)陕01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向*安*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申*。
2023年7月10日,西安*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塔检民监[2023]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陕0113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行组成*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申*人朱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X、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申*人林X经*院合法*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西安*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2019)陕01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错误,送达程*违反法*规定等情形,理由如下:1、林X通*隐瞒真相、虚假陈*,捏造民事法*关*,获取法*生效判决。林X在起诉中指控朱X于2017年10月1日因资金**向林X借款现金60万*,朱X未向林X按约定偿还本金***。经*,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林X与朱X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来。从林X向**提交的证据来看,其给朱X转账金*从100元*27000元*等,亦未提交现金**部分资金*源的证据,有*一般民间借贷的常*;且朱X在同期通*微信、支*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林X转账339268元,林X在起诉时*瞒了朱X向*还款的事实。同时*据朱X提供的其与林X的微信及支*宝聊天记录,证人叶X、袁*的证言,证明林X在诉讼中隐瞒了其与朱X之间的所谓“借款”涉嫌赌债这一事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错误。2、原审案件违反法*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送达程*是诉讼当事人依法*使诉讼权*,维护自身合法***必要保障。人民法*在诉讼程*中应*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取合适的送达方*,以确保诉讼当事人能*收到人民法*送达的法*文*,并及时*使相**讼权*。
该案中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与林X提供的朱X住所地是同一地址,即“西安*雁塔区xxx”,虽然法*向*述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和*接送达,但均未签收。在本案存在不符*一般民间借贷常*的情形时,林X在第一次庭审中已告知法*朱X在咸**电局工作,法*在直接送达和*寄送达均未签收的情况*径行缺席*理,与《民事诉讼法》中关**达规定的精神并不一致,也没有*现西安*中院在发回重审中关**案送达的指导意见,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
申*人朱X称,本案系一起以林X、董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西安*地开设赌场,有*织的对朱X设计*博陷阱,采取暴*和“软暴*”滋扰手段,制造巨额债务,恶意虚假诉讼,进而通*司**决和*行来达成*敲诈勒索*目的,将其非法***法*的案件。本案不存在合法*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未查**件事实,再审程*应*纠正。林X系职业放贷人,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朱X请求:1、撤销(2019)陕01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2、驳回林X的诉讼请求。
被申*人林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被申*人林X向*审法*起诉请求:1、朱X偿还林X借款本金600000元*利*;2、朱X支*林X律师* 40000元;3、本案诉讼费*朱X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日朱X因资金**向*借款600000元,并于*日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月利*为2%。合同到期后朱X未按约定偿还。2018年1月31日双**签订了《借款确认书》、《还款计*书》,但朱X到期仍未偿还借款本金*支*利*。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陕0113民初1224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经*理查*:2017年10月1日,林X与朱X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月利*为2%。2018年1月 31日双**签订了《借款确认书》、《还款计*书》。庭审中林X举证600000元*款的支*方*为:支*宝转账38笔共计138600元、微信转账5笔共计5500元,其余*为现金**支*。其中支*宝转账从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2月6日,金*从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10000元、27000元*等;微信转账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1月8日,金*为500元、1000元、2000元*等。关**金**部分林X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判决认为,合法*借款关*受法*保护。关*林X的诉请,经*,林X提交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签订时*为2017年10月1日,而款项**是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2月6日,且支*款项*额大小不等,加之林X未提交现金**部分资金*源的证据,有*一般民间借贷的常*,因此不能*认林X与朱X之间系民间借贷关*。另外通*对比林X提交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与《借款确认书》、《还款计*书》上朱X的签名,明*看出《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上朱X的签名与《借款确认书》、《还款计*书》上朱X签名不符。因此林X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应**。该判决判决如下:驳回林X的诉讼请求。林X不服该判决,向*安*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西安*中级人民法*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陕01民终11606号民事裁定。该裁定认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裁定:一、撒销西安*雁塔区人民法*(2018)陕0113民初1224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重审。
2018年12月4日,本院另行组成*议庭审理林X与朱X借款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本院原审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日,林X与朱X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为35万*,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借款期间的利*为月利*2%。2018年1月31日,林X与朱X签订新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将原《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撕毁,约定借款金*为60万*,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借款期间的利*为月利*2%;针对朱X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林X有******或部门予以通*,有***新闻*体进行公*催收或通*林X委托的第三方*收**公**行催收,或采取诉讼等法*手段;无论林X以何*方*催收贷款,朱X均同意林X在催收过程*可能*取的录音行为或其他证据保全*施;因催收朱X贷款产生的林X费*支*,包*但不限于*师*、诉讼费、仲*费(如有)、催收服务费、公*费、调查**均由朱X承担,林X为保障自身利**行垫付的费*,林X有**时*朱X追讨。同日,朱X向林X出具收条,称其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分多次收到林X通*现金**支*的借款人民币60万*。《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及收条的落款日期均为2017年10月1日。2018年1月31日,朱X向林X出具《借款确认书》,称其因周*需要向林X借款,经***账确认,截止2017年11月30日,朱X尚*林X借款本金60万*,多笔银行转账、支*宝转账、微信转账以及现金,利*未支*;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导致出借人通*诉讼的方*主张**,借款人应*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费*(包*律师*、诉讼费、保全**)。同日,朱X向林X出具《还款计*书》,称经***商林X同意,朱X于2018年3月30日前连*带息共归*林X人民币60万**,如未按约定还款时*归*借款,朱X按实际借款60万**金*及自2017年10月1日借款之日利*按月利*2%计**借款本息。庭审中,林X提供了支*宝交易*录明*及微信交易*录明*,证明*于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通*支*宝转账向朱X出借款项138600元,通*微信转账向朱X出借款项5500元,其余*项**现金*朱X支*。林X提供了照片,证明*提供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确认书》、《还款计*书》等证据系朱X本人所签。林X称朱X向*偿还了2017年11月30日前的利*,要求朱X支*自2017年12月1日起的利*。林X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因向朱X主张*****师*4万*。本院原审认为,林X与朱X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借款确认书》、《还款计*书》系双**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应*合法**。结合林X提供的照片及支*宝交易*录明*、微信交易*录明*,可以证明*述文*系朱X本人签署,朱X与林X存在借贷关*。朱X在借款到期后,未向林X偿还借款,林X有**求朱X偿还借款本金60万*。对于**部分,林X主张朱X偿还了2017年11月 30日前的利*,朱X应*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2%向林X支*利*。对于林X因本案花**师*4万*,已提供票据,按照合同约定,应*朱X承担。本院原审判决:一、朱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XXX偿还借款本金60万**利*(以60万**基数,按照月利* 2%计*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朱X实际给付之日的利*)。二、朱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X支*律师*40000元。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议的证据和*实认
定如下:
林X在原审中提交的2017年10月1日其与朱X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显示,朱X因资金**向林X借款
350000元,借款支*方*为现金**,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月利*为2%。林X还提供了2017年10月1日双**订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朱X借款金*为60万*,支*方*为现金,借款期限为
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月利*为2%;以及朱X于*日出具的收到
60万**金*收条。并提供了2018
年1月31日双**订的《借款确认书》、《还款计*书》,称朱X截至2017年11月30日欠林X借款本金60万*。
原审中,林X举证600000元*款的支*方*为:支*宝转账38笔共计138600元,微信转账5笔共计5500元,其中支*宝转账从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金*从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10000元、27000元*等;微信转账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金*为500元、1000元、2000元*等,其余*为现金**支*。关**金**部分林X未提交证据证明。再审庭审中,朱X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朱X向林X通*微信、支*宝、银行转账等方*转账共计339268元。
再审庭审中,朱X提交的聊天记录反应*部分转账涉及赌债。朱X与林X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样显示关****赌的内容*及林X对朱X参赌输赢及结算的记录。
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确认书》、《还款计*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民法*关**法*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第二条及《最高*民法*关**审理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犯罪嫌疑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作为经*纠纷受理的案件,经*理认为不属经*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料移送公**关*检察机关。本案中,依朱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X涉嫌犯罪,林X的起诉应*驳回(2019)
陕01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错误,依法**撤销。
依照《最高*民法*关**法*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第二条、《最高*民法*关**审理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犯罪嫌疑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9)陕01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人(原审原告)林X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 11420元,退还被申*人(原审原告)
林X,再审公*费280元,由被申*人(原审原告)林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省西安*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郭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韩
2024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