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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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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苏01**刑初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X*,男,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

码 450XXXX8119****,初中文化,滴滴司机,住广西***。2023年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利,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23)7*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

年4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检察

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及其辩护人万利到庭

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至9月

间,被告人赖X*使用手机在位于本市雨花台区的南京**,利用该平台存在透支支

付的漏洞,为他人大量充值价值30元至200元不等的话费,获取

非法利益,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 47528.79元。

2023年2月9日,被告人赖X*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赖X*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

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赖X*的常住

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

人肖**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许X*的陈述;被告人赖X*

的供述与辩解;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电子检查、提

取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X*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秘密窃取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求其刑

事责任。被告人赖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

处被告人赖家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万七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单

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赖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X*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

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

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

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 2023-07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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