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区**,男,**年*月*日出生,广****,公*身份号码**,汉族,初
中文*,销售人员,户籍*:广****,现住**。因涉嫌假冒注册商*罪于2021年9月18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2022年3月11日被廉*
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X,广*XX律师。
廉**人民检察院以廉*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区**、**、**犯假冒注册商*罪,
向*院提起公*,并建议本院适用简***进行审理。本院
于2022年11月30日受理本案后,发现有*宜适用简**
序的情况,于2022年12月2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审
理,并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廉**人民
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公*,**、区**及其辩护人万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公*机关*控:2021年5月以来,被告人**、区*、**经*谋,在未取得"**""**"注册商*
权**授权*情况*,租赁位于*****的房*,开始以原酒(酒液)勾*或
灌装方*制作假冒"**""**"商*的洋酒对外销
售,并在2021年8月雇佣被告人**为其打工。被告人
***负责出资购买制假洋酒的原酒、商*标识、酒瓶、生
产器材等材料及成*销售工作;被告人区**负责购买原
酒、成*制作及销售工作;被告人**负责成*制作工作;
被告人**负责原酒、酒瓶等原料的取件及成*销售运送
工作。2021年5月至9月17日,被告人**、区**、
**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的洋酒已达人民币
211491元。
被告人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议
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
下辩护意见:对公*机关*控区**构成*冒注册商*罪的
定性不持异议,区**具有*项**或酌定的从*或减轻处
罚情节。一、区**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
认罚,悔罪态度好,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依法
可以从*处理。二、区**系初犯、偶犯,没有*罪前科劣
迹,主观恶性小。三、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性
小,对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发生社会危*性。四、区
功成*退还违法*得30000元,依法*以酌情从*处罚。五、
区**是家*唯一经*支*及劳*力,有*母需要赡养*儿
女需要抚养,请求法*对其酌情从*处罚。综上,请求对区
功成**处罚并适用缓刑。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
从*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
国*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民共和**事诉
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民法*、最高*
民检察院关**理侵犯知识产权*事案件具体应*法*若
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
二、被告人区**犯假冒注册商*罪,判处有*徒刑三
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民币六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于
本判决发生法*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
四、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中级人民法*提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