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某某电线电缆经营部(经营者: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X。
案情:原告系电线电缆经销商,2018年起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23年9月,双方经微信确认被告尚欠货款128789元,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仅支付2000元,剩余106789.70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黄钊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一是整理2018年至2023年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含订单确认、对账信息)、银行转账凭证,证实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二是调取被告2024年1月承诺还款的微信记录,佐证其违约事实。因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当庭提交全部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魏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6789元;
- 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6789元为基数,按年3.45%上浮30%自202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采信原告证据。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按2024年1月一年期LPR(3.45%)上浮30%计算。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