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认定特许人隐瞒无商标事实,判决部分退还加盟费
一、 事情经过
XX先生(加盟商)于2022年9月与XX公司(特许人)的股东C先生通过微信协商,意欲加盟“某某记”螺蛳粉火锅品牌。C先生作为XX公司的代表,向XX先生承诺提供品牌授权、门店选址、技术培训、运营指导及原材料供应等一系列服务。基于此,XX先生向C先生个人支付了加盟费共计39,800元。
随后,XX公司向XX先生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品牌授权书》,授权其在指定区域独家使用该品牌。XX先生依约开设了加盟店并实际经营。然而,在经营过程中,XX先生发现XX公司并不实际拥有“某某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提供的运营支持远未达到承诺水平,导致店铺经营困难。XX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未果,遂委托本律师赵长轲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退费赔偿,并要求公司股东C先生、D先生、E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二、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合同关系成立: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支付费用、出具授权书等一系列行为,确立了XX先生与XX公司之间事实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
特许人存在过错: XX公司作为特许人,授权XX先生使用“某某记”品牌,但其并未取得该品牌的注册商标权,也未能证明该品牌已具备足够的市场影响力和经营优势。XX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未向XX先生披露这一关键信息,导致XX先生在误解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存在主观过错。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鉴于XX公司的隐瞒行为,双方合作的基础丧失,XX先生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请。
退款金额的酌定: 考虑到XX先生的店铺已实际经营一段时间,且XX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如提供开店指导等),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XX公司退还部分加盟费30,000元。
三、 判决结果
法院部分支持我方诉请,判决如下:
解除XX先生与XX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先生加盟费30,000元;
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先生保全保险费500元;
驳回原告XX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 案件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特许人经营资源瑕疵引发的加盟纠纷,其判决对加盟投资领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强化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 本案明确,特许人隐瞒其不拥有核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的事实,即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警示所有特许人必须恪守诚信,全面、真实地披露信息。
指引加盟商事前尽调: 本案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加盟前务必对特许人的商标注册情况、经营资质、市场口碑等进行审慎调查,切勿仅凭宣传材料盲目投资。
体现公平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院在判决退款时,并未全额支持,而是综合考虑了合同履行情况,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原则,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本案由赵长轲律师代理,通过对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成功为客户解除了不公平的合同并追回了大部分损失,有效维护了加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