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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回3万元加盟费!律师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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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盟骗局”型特许经营纠纷。本律师在以下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法律关系精准定性:将未签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的行为认定为特许经营关系,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证据链完整构建:通过微信记录、转账凭证、授权书等证据,证实被告隐瞒关键信息构成欺诈; 诉讼策略灵活调整:在法院未全额支持诉请的情况下,仍为客户争取到大部分加盟费返还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案例意义:本案警示创业者在加盟前应核实品牌资质、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向个人账户付款,增强法律防范意识。

案件详情

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认定特许人隐瞒无商标事实,判决部分退还加盟费

一、 事情经过

XX先生(加盟商)于2022年9月与XX公司(特许人)的股东C先生通过微信协商,意欲加盟“某某记”螺蛳粉火锅品牌。C先生作为XX公司的代表,向XX先生承诺提供品牌授权、门店选址、技术培训、运营指导及原材料供应等一系列服务。基于此,XX先生向C先生个人支付了加盟费共计39,800元。

随后,XX公司向XX先生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品牌授权书》,授权其在指定区域独家使用该品牌。XX先生依约开设了加盟店并实际经营。然而,在经营过程中,XX先生发现XX公司并不实际拥有“某某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提供的运营支持远未达到承诺水平,导致店铺经营困难。XX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未果,遂委托本律师赵长轲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退费赔偿,并要求公司股东C先生、D先生、E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二、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合同关系成立: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支付费用、出具授权书等一系列行为,确立了XX先生与XX公司之间事实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

特许人存在过错: XX公司作为特许人,授权XX先生使用“某某记”品牌,但其并未取得该品牌的注册商标权,也未能证明该品牌已具备足够的市场影响力和经营优势。XX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未向XX先生披露这一关键信息,导致XX先生在误解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存在主观过错。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鉴于XX公司的隐瞒行为,双方合作的基础丧失,XX先生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请。

退款金额的酌定: 考虑到XX先生的店铺已实际经营一段时间,且XX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如提供开店指导等),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XX公司退还部分加盟费30,000元。

三、 判决结果

法院部分支持我方诉请,判决如下:

解除XX先生与XX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先生加盟费30,000元;

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先生保全保险费500元;

驳回原告XX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 案件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特许人经营资源瑕疵引发的加盟纠纷,其判决对加盟投资领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强化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 本案明确,特许人隐瞒其不拥有核心经营资源(如注册商标)的事实,即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警示所有特许人必须恪守诚信,全面、真实地披露信息。

指引加盟商事前尽调: 本案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加盟前务必对特许人的商标注册情况、经营资质、市场口碑等进行审慎调查,切勿仅凭宣传材料盲目投资。

体现公平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院在判决退款时,并未全额支持,而是综合考虑了合同履行情况,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原则,平衡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本案由赵长轲律师代理,通过对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成功为客户解除了不公平的合同并追回了大部分损失,有效维护了加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2023-08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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