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5)苏 0113 民初 12890 号
原告:张XX,女,1985 年,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9 年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9 月22 日立案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于 2010 年生育一女;2015 年生育一子。原告表示,双方婚后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及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原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合计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 5000 元至婚生子女年满 18 周岁;被告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 2 次,每次1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婚生子由原告张XX直接抚养,与原告张XX共同生活;被告李XX自 2025 年 10 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婚生女、婚生子当月抚养费各 2500 元至 2028 年 11 月止;被告李XX自 2028 年 12 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婚生子当月抚养费 5000 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李XX自 2025 年 10 月起,每月可探望婚生子女 2 次,每次为 1 天,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探望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殷XX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卢XX
书记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