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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婚姻束缚,协助当事人7日内拿到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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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通过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并与法院的调解员以及承办的法官高效沟通,成功在7日内协助当事人拿到离婚裁判文书,极大缩短了其摆脱不幸婚姻的周期。

案件详情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5) 0113 民初 12890

原告:张XX,女,1985 年,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9 年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张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9 22  日立案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于 2010 年生育一女;2015 年生育一子。原告表示,双方婚后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及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原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合计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 5000 元至婚生子女年满 18 周岁;被告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 2 次,每次1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婚生子由原告张XX直接抚养,与原告张XX共同生活;被告XX 2025 10 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婚生女、婚生子当月抚养费各 2500 元至 2028 11 月止;被告XX 2028 12 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婚生子当月抚养费 5000 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XX 2025 10 月起,每月可探望婚生子女 2 次,每次为 1 天,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探望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张XX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XX

书记员   XX


  • 2025-09-24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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