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京市雨花*区XX
民事调解*
(2025)苏0114民初 9301号
原告:张XX,男,1984 年*,住江**南京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XX律师。
被告:祁XX,男,1986年*,住江**南京市XX。
原告张XX与被告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年7月23日立案,依法*用简***,由审判员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借款 670000元(以670000元*基数,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的4倍计*,从2022年10月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100000 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被告祁XX支*原告张XX借款本金670000元、利*200000元、律师*15000元,共计 885000元,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85000元,自2025年9月起至2026年4月止,于*月28日前支*100000元;
二、如被告祁XX有**一期未能*时*额履行上述款项*付义务,原告张XX有**被告祁XX全*剩余*支*款项**强*执行;
三、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 6325 元,由被告祁XX负担(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前支*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效力。
审判员 顾XX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四日
法*助理 黄XX
书记员 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