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大庆高新检未附不诉〔2024〕**号
审理法院信息:
机关名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决定日期:2024年4月30日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相当于被告):王X ,男,**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X *(系犯罪嫌疑人爷爷)。
值班律师/代理人:翟仕璐,黑龙江龙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大庆市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
被害人:* *超市(由经营者代表)。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4日至19日期间,王X 伙同他人,先后五次潜入 *超市库房,盗窃包括自热米饭、饮料、零食等物品,经鉴定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86元。
办案经过
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4月19日移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履行了以下程序:
权利告知: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社会调查:委托大庆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王X *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专业社会调查。
讯问与听取意见: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X *,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各方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审查证据:全面审查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结果
决定结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X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
行为定性:王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适用前提: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宽情节:王X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
核心理由:综合案情,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
考验期义务:在考验期内,王X *须遵守法律法规、定期报告、接受矫治等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或实施新的犯罪,检察院将撤销决定,提起公诉;若考验期满无上述情形,将作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