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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少年获新生,附条件不起诉照亮人生新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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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仕璐律师 在线
黑龙江龙拓律师事务...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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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作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帮助,保障其诉讼权利,协助其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有效促进了案件的依法从宽处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详情

案号:大庆高新检未附不诉〔2024〕**号

审理法院信息

  • 机关名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 决定日期:2024年4月30日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的案件。

  • 犯罪嫌疑人(相当于被告):王X ,男,**月*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王X *(系犯罪嫌疑人爷爷)。

  • 值班律师/代理人翟仕璐,黑龙江龙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大庆市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

  • 被害人:* *超市(由经营者代表)。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4日至19日期间,王X 伙同他人,先后五次潜入 *超市库房,盗窃包括自热米饭、饮料、零食等物品,经鉴定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86元。

办案经过

本案由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4月19日移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履行了以下程序:

  1. 权利告知: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 社会调查:委托大庆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王X *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专业社会调查。

  3. 讯问与听取意见: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X *,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各方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4. 审查证据:全面审查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结果

决定结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X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

  1. 行为定性:王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2. 适用前提: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 从宽情节:王X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

  4. 核心理由:综合案情,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

  5. 考验期义务:在考验期内,王X *须遵守法律法规、定期报告、接受矫治等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或实施新的犯罪,检察院将撤销决定,提起公诉;若考验期满无上述情形,将作出最终的不起诉决定。


  • 2024-04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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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仕璐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黑龙江龙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大庆市高新区信访维稳律师,大庆市检察院听证员,大庆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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