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黑0605刑初**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共同盗窃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为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为孙某(第一被告)、董某(第二被告)、尹某(第三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孙某与董某共谋,通过购买偏僻院落、安装设备、挖掘地下室等方式,盗窃国家电力运行比特币“挖矿”机器,在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共计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尹某受孙某雇佣,负责为矿机接电。
辩护人:被告人尹某的辩护人为黑龙江龙拓律师事务所翟仕璐律师。其余被告人也均有各自的辩护律师。
办案经过:
翟仕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尹X,深入分析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以“区分主从犯地位、争取认定从犯”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翟律师提出以下关键辩护意见:
被告人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仅受雇从事接电工作,未参与前期共谋、场地准备等核心环节,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被告人尹某系初犯、偶犯,获利较少,并积极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真诚悔罪。
被告人尹某年满六十周岁,可作为酌情从宽情节予以考虑。
翟仕璐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庭辩,成功说服合议庭采纳了其关于从犯认定及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翟仕璐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认定,被告人尹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本案应用的主要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坦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