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3)黑0603民初***号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大庆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翟仕璐律师。被告为某某某(黑龙江XX公司(法定代表人:童X)。原、被告于2023年11月26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500吨柴油,总价款370万元。原告按约支付货款242万元后,被告仅交付了价值121.8万余元的柴油,剩余价值120.1万余元的货物未能交付,原告遂委托翟仕璐律师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翟仕璐律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被告相应数额的资产,为后续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翟仕璐律师凭借清晰的案件陈述和有力的证据,代表原告与被告方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愿。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分四期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共计122万元,并自愿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本案结果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及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通过调解结案,不仅为当事人高效、完整地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还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