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仕璐律师成功代理杨XX故意伤害致死案,凭借自首及谅解等关键情节力促法院从轻判决
案号:(2024)黑06刑初3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
辩护人(代理人):翟仕璐,黑龙江龙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冯XX,男(殁年47岁)
本案系因民间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冯XX相识,杨XX出借给冯XX款项后,多次索要未果。2023年9月8日,杨XX在黑龙江省肇州县某镇再次向冯XX讨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在后续二人同车离开途中,争执升级,杨XX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击冯XX胸部一刀,致冯XX膈肌、肝脏破裂,最终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经过:
翟仕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并会见被告人杨XX,为本案制定了详尽的辩护策略。尽管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翟仕璐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为被告人争取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上。
紧扣法定从轻情节:翟仕璐律师敏锐地抓住并充分论证了杨XX在案发后经亲属规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构成自首,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促成民事和解:在庭审结束后,翟仕璐律师积极协助并促成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成功获得了被害方的书面谅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全面提出辩护意见:在法庭审理中,翟仕璐律师除强调自首与谅解情节外,还从案件起因系民间矛盾激化、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等角度发表了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翟仕璐律师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主要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后果严重。但鉴于其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作案工具尖刀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