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 鲁 1681 刑初 77 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马X,男,19xx 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 xxxx,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xx市xx区xxx,捕前住山东省青岛市xxx。因犯诈骗罪,2023年5月18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邹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北京市盈科 (青岛) 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刑诉〔2024〕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 犯诈骗罪,于 2024 年 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马X 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被告人 马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可以为xxxx的儿子、儿媳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xxx信任,以疏通 “关系” 等名义,共骗取xxxx钱款 429936 元。
2023 年 9 月 5 日,邹平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山东省青岛市xxxx楼下将被告人 马X 抓获归案。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马X 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以 马X 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马X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 马X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辩解称 2023 年 9 月 4 日当地派出所给其妻子打电话让他抽空过去一趟,9 月 5 日其妻子先到了派出所。他在去派出所的路上接到妻子电话,派出所说不急,身体好好再去。当时他身体确实不好,就回家了,结果 9 月 5 日下午邹平市公安民警在楼下将他带至当地派出所。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马X 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马X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马X 家庭情况特殊,社会负担很重,希望能够减轻对其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 年,被告人 马X 与被害人xxx在北京认识并成为朋友关系,xxx的儿子和儿媳妇都有教师资格证但是没有正式工工作。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期间,马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可以为xxx的儿子、儿媳安排正式工作的事实,骗取 xxx 信任,以疏通 “关系” 等名义,共骗取xxx钱款 429936 元。
2023 年 9 月 5 日,邹平市公安局侦查员在山东省青岛市XXx下将被告人 马X 抓获归案。
另查明,2023 年 5 月 18 日,被告人 马X 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xxxx陈述;证人xxx、xxx证言;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马X 户籍档案,xxxx提供的银行流水、情况汇报、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还款保证书、还款凭证等,马X 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明细表,办案说明;勘验、检查: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xxxx 黑色 iQ00 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被告人 马X 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 马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xxxx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 马X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 马X 因当地派出所的问题未能及时到案的辩解,经查,侦查机关关于 马X 的到案说明及 马X 的当庭陈述,足以证明 马X 没有主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马X 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 马X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3) 鲁 0202 刑初 78 号刑事判决中的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 马X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xx 月x日至 20xx 年 xx月x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交纳三千元。)
三、责令被告人 马X 退赔被害人xxxx429936 元。
规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