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汉 仲 裁 委 员 会
调解书(正本)
(2024)武仲调字第XXXXXX号
申请人:武汉XX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XXX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XX,该公司员工;
问某某,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
住 所:山东省平度市XXXXX
身份证号码:3702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受理情况
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主播扶持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本案编号202XXXX0000xx。
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案件审理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第70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因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第71条的规定,仲裁委主任于2024年10月8日指定仲裁员郑XX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
2024年10月24日,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傅XX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有关证据,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作了最后陈述。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以下金额均指人民币);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调解协议内容
2024年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组织下,就本合同纠纷案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3,800元(支付账号:刘某某 xxxxxxx,开户银行:中国XX);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4,035元由申请人承担;
(四)双方请求仲裁庭根据本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在调解书中不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武汉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仲裁庭意见及仲裁费处理
根据《仲裁法》第51条、《仲裁规则》第59条的规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其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仲裁庭予以认可。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4,035元,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退费办法》的规定,向申请人退回仲裁费的20%即807元。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仲裁员: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