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成功为员工争取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2024)黑0718民初183号
2024年7月8日
案情简介:
原告敖X1于2018年3月份入职伊春某某公司,岗位为挖掘机司机,月工资6000元,另每月发放封场费200元,被告伊春某某公司未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于2021年7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挖掘机司机,月工资6000元。封场费200元未体现在合同中。工作期间,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工资,两次未经协商私自降低原告工资至5000元,原告常年无休息,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未予调休,被告两次擅自调整原告工作岗位均被原告拒绝,被告于2024年2月21日向原告出具《告知函》,通知原告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到被告处办理离职手续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代理人:石XX,被告:伊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XX,代理人:赵XX。
办案经过:
本案原告敖X1委托代理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部分请求,原告不服裁决,代理人继续代理一审诉讼,在经过更加充分准备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绝大多数诉求,一审取得极佳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经济赔偿金等10余万元。
案件结果:
一、伊春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敖X1拖欠工资23,691元;
二、伊春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敖X1经济赔偿金63,800元;
三、伊春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敖X1加班费19,862元;
四、伊春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敖X1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敖X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敖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伊春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中级法院1。
审判人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