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认为:(一)关*《放弃购买社保声明*》。根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和劳*者必须*法*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与劳*者参加社会保险属于**强*性规定,被申*人与XX达成*放弃缴纳社保约定因违反了法*法*规定无效。(二)关**申*人与XX签署的《协议书》。 本委认为,该《协议书》仅约定40000元*偿费**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并未明*约定费*中包*医疗待遇损失,且 被申*人因未依法*XX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疗待遇损 失巨大,造成XX家*严*的债务负担,与家*实际可获得补偿的20%不到,存在显示公*。因此,根据《协议书》 明*的补偿事项*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际应*标准,本委确认《协议书》约定的40000元*项*包*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对两申*人再主张*恤金、丧葬补助费*法*予支*, 确认补偿款未包*两申*人主张*医疗待遇损失。(三)两 申*人依据《珠海*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之规定,区分甲类、 乙类、丙类药品及三级、二级医院的报销标准,计*实际医疗待遇损失为医疗待遇损失199532.78元。被申*人未对此 举证抗辩,应*担举证不能*不利**。本委采纳两申*人关**生医疗待遇损失199532.78元,支*申*人该项*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