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故作出的责任*定,原告及被告中XX**公**无异议,被告XX虽有*议,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构提出书面复核申*,本院不予认可,本院对该道路*通*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即XX承担本次事故全*责任。 关**XX**公**交的《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明*》 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保人说明*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保人做出明*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险法〉若干*题的 解*(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 投保单*者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体、符*或者其 他明*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应*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说明*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本解*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说明*务在相***上签字、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务。但另有*据证明*险人未履行明*说明*务的除外。”本案中,《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明*》对相**责条款采取了加黑加粗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蔡XX在该说明*中签字确认,故本院认定中XX**公**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务,该说明*中所载免责条款合法**。因XX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车*导致本案事故,符*《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明书》所列举的免责情形,故中XX**公**案涉事故在商*三者险范*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虽然XX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情形,但依照《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五条规定:“有*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交强*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人民法*应*支*:(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驶资格的;……保险**公**赔偿范*内向*权*主张*偿权*,人民法*应*支*。追偿权*诉讼时*期间自保险**公**际赔偿之日起计*。”中XX**公**为肇事车*交强*的承保人,应*交强*责任*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XX**公**在医疗费*赔偿限额中向*院支*了医疗费 18000 元,依照《机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以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
支*或者垫付抢救费*的,保险**公**接到公**关*通**部门通*后,经*对应*及时**疗机构支*或者垫付抢救费*。”虽然该款在医院结算费*时*回给了XX,但保险**公**支*行为不违反上述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仍应*为保险**公**履行了相**赔付义务,故原告主张*XX**公**应*担该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综上,对于*次事故造成*告的损害后*,首先由被告中XX**公**交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超出上述保险赔偿范*的损失,由被告XX向*告赔偿。
本院依法*托广**光法*临床司**定所对原告的身体残疾程*及护理期、营养*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了《司**定意见书》,该次鉴定程*合法,意见明*,依据充*,本院对其鉴定意见予以采纳。XX虽申*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述鉴定程*和*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且鉴定机构对XX的重新鉴定申*予以了答复,该答复合理且理据充*,本院予以采纳,故对XX的重新鉴定申*不予准许。
对原告各项*失核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主张2801.98元*提交了相**医疗费**、病例为证,本院予以采纳。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2天,其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3.护理费。经***光法*临床司**定所鉴定,原告护理期为60天,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在广**中医院珠海*院住院12天,故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费*7560元[150元/天×12天(住院)+120元/天×48天(院外)]。
4.交通*。原告因伤住院治疗,必然产生交通***,且两被告未提出异议,对原告主张*通*12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
5.营养*。经***光法*临床司**定所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亦载明*告需要营养*,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养*,有***据,应*以支*。本院认定原告的营养**1000元。
6.残疾赔偿金。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年*61周*,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珠海*XX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故本院认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257537.40元(67773元/年×19年×20%)。
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后*、珠海*经*水*,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8.鉴定费。鉴定费*原告查**身损失所必然支*的费*,原告主张*定费3948元,有*定费*票为证,且依照《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定费*于*险赔偿范*,本院予以支*。
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的医疗费2801.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200元、营养*1000元,合计5001.98元,应*被告向*告赔偿。
本院核定原告的护理费7560元、交通*120元、残疾赔偿金257537.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948元,以上合计279165.40元。被告中XX**公**交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告赔偿177885.65元;余*101279.75元(279165.40-177885.65)由被告向*告赔偿。以 上 被 告 向 原 告 赔 付 的 金 额 合 计 106281.73 元(5001.98+101279.75)。诉讼费*属于*险理赔范*,应*原告
与被告各自承担相**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