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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曹*甸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209民初6471号
原告:林XX,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路*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于X,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曹*甸区。
被告:张XX,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曹*甸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刘X,天津XX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郭XX,天津XX律师。
原告林XX与被告于X、张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XX,被告于X、张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林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判令被告向*告返还人民币14000元;2.支*逾期利*24454.01元(以14000元*基数,自2006年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2024年9月28日,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与LPR自动分段**计*)共计38454.01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法*服务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被告系合伙合同纠纷,原告全**托老婆裴XX代理此案。被告张XX夫妇于2000年*开**公**由向*告收取入股费*计20000元。后***公**成*,原告要求被告夫妇俩还款,中途陆*还款6000元,剩余14000元*今未还。目前被告拒绝沟通*还债务,恶意拖欠。情节严*、行为恶劣,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特提起诉讼,请求法*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X辩称,本案发生在2000年*告的起诉明*超过了民法*实施*的2年*通**以及最长20年*诉讼时*;2.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返还入股款因当建立在合伙清算的基础上,鉴于*案原告时*20余**进行起诉因此因当由原告对合伙项*的清算和*算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张XX辩称,诉讼时*部分同于X答辩,答辩人对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知情,原告方*于X的合伙项*答辩人并未参与,本案中出具的相**条均由于X出具,并且答辩人早已经*于X离婚,因此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事人双**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系合伙合同纠纷,原告全**托老婆裴XX代理此案。被告张XX夫妇于2000年*开**公**由向*告收取入股费*计20000元。后***公**成*,原告要求被告夫妇俩还款,中途陆*还款6000元,剩余14000元*今未还。目前被告拒绝沟通*还债务,恶意拖欠。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民法*请求保护民事权**诉讼时*期间为二年,法*另有*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期间从*道或者应*知道权**侵害时*计*。但是,从***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不予保护。有*殊情况*,人民法*可以延长诉讼时*期间。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期间的最后*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诉讼时*中止。从*止时*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期间继续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断时*,诉讼时*期间重新计*。现行的《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民法*请求保护民事权**诉讼时*期间为三年。法*另有*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期间自权**知道或者应*知道权**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法*另有*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不予保护,有*殊情况*,人民法*可以根据权**的申*决定延长。原告林XX在知道自己权**到损害后**及时**害人主张*己的权*,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诉讼时*中断、中止的情况*,原告于2024年**院起诉已经*过法*诉讼时*。超过诉讼时*后*告又不愿意继续履行,故本院对被告抗辩本案已经*过诉讼时*期间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因超过法*诉讼时*期间,依法*予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则〉诉讼时*制度若干*题的解*》第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00元,减半收取计380.5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唐**中级人民法*;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唐**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马XX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XX


  • 2025-02-19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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