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路*区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02民初3704号
原告:刘XX,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某某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北某某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23年9月13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申*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规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刘XX负担。
审 判 员 张*某
二〇二三年*月十三日
法*助理 王某某
书 记 员 杜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