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02民初3704号
原告:刘XX,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刘XX负担。
审 判 员 张某某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某某
书 记 员 杜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