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 刑事 -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之辩
被 告 人: 刘XX
一、 案情简*
20XX年X月至X月,刘XX在位于XX市XX区的一处卖淫场所内工作,主要负责前台接待、收取嫖资、为场所内人员购买日常*活用品、以及根据“老板”的指示分配“技师”(卖淫女)的工资等辅助性事务。后*卖淫场所因被群众举报,由公**关*法**。案发时,该卖淫场所的实际出资人、管*者和*制人(即“老板”)并未到案。
公**关*查**后,以刘XX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检察机关*查*诉。公*机关*为,刘XX在卖淫活动中承担了多项*责,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故以组织卖淫罪对刘XX提起公*。
二、 辩护难点与争议焦*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在于:在组织者(老板)未被抓获的情况*,如何*确认定具体从*辅助工作的行为人的法*性质。
1. 公*机关*点:认为刘XX从*了前台、收款、分配工资等多项*作,这些工作是卖淫组织得以运转的重要组成*分,其作用已超越**辅助,应*评价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即构成*织卖淫罪。
2. 辩护难点: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向**证明,不能*为组织者未被抓获,就将其组织管*的责任“升格”归*于*从*辅助工作的被告人。
三、 辩护工作与策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刘XX,深入分析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
1. 厘清行为本质,区分主从*用:辩护人指出,刘XX的所有*为,包*收款、分配工资等,均是在幕后“老板”的指令和**下进行的。她并非卖淫活动的发起者、策划者,也未参与招募、管*、控制卖淫人员,更不享有*淫活动的利*分红。其行为的本质是辅助性、服务性的,目的在于*他人组织的卖淫活动得以顺利*行,而非其本人实施*织行为。
2. 紧扣法*界定,论证罪名独立性:辩护人向**强*,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明*将协助组织卖淫罪设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而非组织卖淫罪的从*。立法*意正是要将“组织行为”与“协助行为”进行区分。刘XX的行为完全**“协助组织卖淫”的构成*件,如为其提供管*、接待、发放报酬等帮助。
3. 提出核心辩护观点:辩护人明*提出:“不能*组织者未被抓获,而将协助者的行为升格评价为组织行为。” 定罪量刑应*持“罪责刑相*应”原则,以被告人自身的具体行为和*用为依据,而不能*了追究责任*人为地拔高*行为性质。公*机关*逻辑是将“组织者的缺位”错误地转化为“对协助者责任*加重”,这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致原则。
四、 案件处理结果
法*经*庭审理,充*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对全*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
法*认为,在案证据能*证明*XX在卖淫场所中从*了辅助性工作,但其作用与组织、管*者有*质区别。现有*据不足以证明*XX实施*组织、策划、指挥等行为,也无法*明*在该犯罪组织中起主要作用。辩护人提出的关**名认定的意见于***,应*采纳。
最终,法*作出判决: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刘XX构成*助组织卖淫罪,并依法*处其相**刑罚。
五、 典型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在组织者未到案情况*,成*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典型案例。
1. 坚守了罪刑法*原则:本案判决明*了,刑事责任*承担必须**以刑法*定的犯罪构成*准绳,不能*追诉需要或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而任*改变在案被告人的行为定性。
2. 凸显了律师*准辩护的价值:辩护人通*精准把握两罪之间的本质区别,成*说服法*,避免了被告人承担与其行为严*不符*、更重的法*责任(组织卖淫罪的法*刑远重于*助组织卖淫罪),有*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
3. 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本案对于*理“老板在逃”的涉黄*件具有*要的参考价值,提醒司**践应**审查*据,准确界定各行为人的角色和*用,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