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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费22,831.26 元,诉讼后获赔122,73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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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阅原告的病例材料时,对伤情能否构成十级伤残进行大致判断,详细计算当事人的各项损失明细,多为原告争取赔偿

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松柯律师、张某某实习律师

被告:事故对方车辆司机

被告:事故对方车辆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护具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通过研判原告的病例材料,发现原告所受的伤害很有可能构成十级伤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对伤残等级及受伤后的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原告所受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20日,营养期为20日。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 122,731.52元;


二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 2024-04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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