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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驳回对方要求偿还43000元及利息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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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发现原告即没有欠条原件,也没有索要欠款的记录,就以此为第一切入点,并加上超过诉讼时效为有效切入点,最终获得胜诉

案件详情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X

被告:庞X

被告:洛X(系庞X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松柯律师

案件情况:丁X以二被告欠款为由,向人民法院诉讼起诉要求还款。提交的证据包括欠条复印件,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接到委托后,了解到,双方之间存在别的借贷关系。二被告之前起诉过原告要求原告偿还欠款,并胜诉。在法庭上,我们主要观点就是1、欠条是复印件,没有原件;2、没有资金交付的记录;3、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是原告欠被告钱,未主张抵扣,明显不合常理;4、原告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采信了我们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 2025-07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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