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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出资条款”的法律效力 50万股权投资纠纷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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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出资条款”的法律效力:通过对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准确释义及对法律及司法结束的准确适用,成功为当事人挽回投资损失50万元。

案件详情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民事判决书

(2025)浙 0108 民初 14** 号

原告:余XX,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上海XX 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XX

第三人:王XX,女,1979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余XX与被告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王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退回出资款500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与被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向被告出资人民币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协议约定自出资之日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0元的利息,原告出资满6个月后可退回出资款。协议生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按照协议约定将500000元出资款项通过电汇的方式转账到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XX的银行账户(户名:王XX,开户行:杭州XX,账号:622848***********71),王XX按照协议约定陆续将该500000元款项以投资款(股本金)的名义转入被告的对公账户(户名:杭州XX公司,开户银行:杭州XX支行,账户号码:330104***********52)。原告出资满6个月后,按照协议约定要求被告退回出资款,被告至今未履行退回出资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8日,XX公司(甲方)、王XX(乙方)、余XX(丙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1.丙方向甲方共计投资人民币500000元。1.1丙方以本协议签订后1日之内将投资款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1.2乙方收到丙方投资款后1日之内将收到的款项全部以投资款的形式转入甲方对公账户,向甲方公司进行实缴。2.丙方投资所获取的权益:2.1由乙方向丙方转让甲方公司股权5%,对应的该部分股份在转让时应完成实缴,丙方不再承担实缴义务。2.2乙方向丙方转让的甲方公司股权另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后转让给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将本协议约定转让给丙方的甲方股份以零元价格转让给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该部分股权为实缴股权。2.3丙方享受甲方5个市场代理商资格,该代理商资格丙方可以自用,也可以转让,如丙方转让甲方应配合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丙方转让代理商资格所得归丙方所有,因此所产生税费由丙方自行承担。3.乙方作为投资人,享受投资所带来的利润,并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7.补充条款:7.1自丙方出资之日起,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10000元的利息,共支付6个月,6个月以后丙方的出资款正式投资款,丙方按协议约定持有股份,甲方不再向丙方结算利息。7.2丙方出资满6个月后可选择退回出资款,丙方退出出资款后,丙方可获取甲方股份2%,并保留其依本协议获取的市场代理商资格。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3年12月29日,余XX通过其丈夫虞某某的银行账户向王XX转账50万元,备注用途为借款。王XX分别于2023年12月29日向XX公司转账20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向XX公司转账20万元,于2024年1月1日向XX公司转账9万元,于2024年1月5日向XX公司转账1万元。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分别于2024年7月4日、10月29日、11月30日收到案外人向其支付的案涉利息2万元、1万元、1万元,合计4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股权投资协议》、杭州联合银行业务凭证、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股权投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上述《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丙方出资满6个月后可选择退回出资款,丙方退出出资款后,丙方可获取甲方股份2%,并保留其依本协议获取的市场代理商资格”,原告已按约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其丈夫虞某某的银行账户向王XX转账50万元,现期限已满六个月,根据上述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退还上述款项。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余XX款项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原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5-04-24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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