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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师在该案中通过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解剖和认定,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贷款的本息及违约金。为同类型纠纷中贷款人向实际使用人追偿损失,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诉讼方案和成功案例。

案件详情

浙江*永康*XX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4民初4**号

原告:田XX,女,汉族,1990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上海XX律师。

被告:袁XX,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

原告田XX与被告袁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独任*理。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田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告支*剩余*还贷款72182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9218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9日,被告想贷款购车*辆,但因其征信不符*条件无法*款,故与原告协商*原告的名义贷款购车,全*贷款都*被告自己负责偿还。2021年8月5日,原告与浙江XX签订了信用卡大额分期卡分期付款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办理抵押借款事宜。合同约定:还款期数为36期,分期付款手续费*9553.46元,分期资金108562元。2022年7月19日,被告向*告出具承诺一份,载明:借用田XX的名义购车*台,车*号为浙GXXX,全*车*贷款由本人承担,每月还款3281元,如果逾期两个月没有*时**车*,愿意一次性向*XX支*全*剩余*款,再支*违约金*万*。截止2023年2月7日,被告已经*期两个月没有*还该笔贷款(第15期、第16期)。被告逾期未还贷款金*为:3281元/月*22期=72182元。

本院认为,被告袁XX承诺如其逾期还贷两个月,则一次性向*告田XX支*全*剩余*款,该约定并不违反法*规定,现被告逾期还贷两个月,原告依约定可以向*告主张**剩余*款72182元。双**定违约金*万**高,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1.5倍计*。被告袁XX*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决。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袁XX在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田XX未还贷款72182元*违约金(违约金*2023年2月7日起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1.5倍计*至款清之日止,最高*超过2万*)。

二、驳回原告田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则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4元,公*费560元,均由被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金**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金**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3-05-23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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